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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双节期间”开展防范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1-09-18  点击数:17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秋、国庆佳节即将来临,双节期间是保健食品热销时节,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各地在双节期间要加强保健食品科普宣传,进一步提升消费者的科学认知、理性消费及自我防护能力。为帮助消费者正确选购和科学食用保健食品,防范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发布消费提示,引导理性消费。

各地可参照附件信息内容在官网、官微及各类公共信息平台发布保健食品消费提示,引导广大消费者科学认知保健食品,明白理性消费。

二、持续公益宣传,普及科普知识。

各地因地制宜,可采用举办保健食品科普讲座、开设线上课堂、创作科普短视频、组建“银龄志愿者”“反诈宣讲团”服务队伍等多种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生动活泼的科普宣传活动,要广泛张贴省局设计制作的保健食品行业治理宣传海报,发放保健食品科普宣传手册,播放总局保健食品行业清理整治公益广告宣传片、我省拍摄的微电影《较量》、《儿子的礼物》以及各地制作的公益宣传片,把保健食品科学知识以及防范欺诈意识普及到千家万户。

三、通报典型案例,防范消费陷阱。

各地要通过新闻发布、媒体报道等形式,及时通报曝光当地查处的涉保健食品违法典型案件,警示消费者。同时,以“拍案说法”等形式讲解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揭穿保健食品领域常见欺诈套路,增强消费者选购保健食品时的识假防骗意识,警惕消费陷阱。

附件:保健食品消费提示信息内容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保健食品消费提示信息内容

“中秋、国庆”双节是保健食品热销时节。为帮助消费者正确选购和科学食用保健食品,防范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特提示如下:

1.保健食品是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消费者选购保健食品,特别是少年儿童、中老年人以及疾病患者选购保健食品时,要谨防虚假夸大宣传行为,更不能将保健食品用于治疗疾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对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保健食品应依法取得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应经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3.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消费者选购保健食品时,要认清认准产品包装上的保健食品“蓝帽子”标志和注册号/备案号,根据保健食品的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等信息科学选择,并按标签、说明书的要求食用,切忌盲目购买和使用。保健食品产品信息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http://www.samr.gov.cn/)查询。

4.选购保健食品要到合法正规的店铺。销售保健食品的店铺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其经营范围应注明保健食品销售。消费者可通过超市、药店、专卖店等渠道购买保健食品,注意查看其食品经营许可证,并索要发票或销售凭据。

5.网上选购保健食品,要通过正规的电商平台,仔细核对其食品经营许可证和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信息。切勿轻信来源不明的微商、朋友圈、朋友群、不明小程序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信息。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消费者应注意选购风险,购买前应当认真、详细阅读电商网站上的风险告知书内容,结合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做出判断,同意告知书内容后方可下单购买。

6.消费者发现利用包括旅游、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保健食品进行虚假宣传,或对所购买的保健食品质量安全存有疑问的,可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也可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

抄送:省纪委省监委派驻省市场监管局纪检监察组。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9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