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作出的修改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精神,深化“放管服效”改革,我局发布了《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有关工作的通告》,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局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逐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降低企业准入门槛、提高服务水平,为市场主体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开展“证照分离”改革,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对于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意义。照后减证,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先手棋和突破口。通过预包装食品销售审批改备案改革,用政府权力的“减法”换取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的“加法”,降低市场主体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转型发展。
二、文件依据
将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改为备案是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证照分离”改革的一种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要求:1.将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企业,取消食品经营许可,改为备案管理。2.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纳入“多证合一”范围,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备案手续。
三、有关要求
1.核发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不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
2.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无须对其同一地址的销售预包装食品进行预包装食品销售备案。
3.经营面积60平方米以下的食品小经营店继续按照《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办理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
4.材料要求。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在申请取得营业执照的同时只需填写一张《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信息采集表》,取得行政审批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记载“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即可开展预包装食品销售活动,不需要单独取得食品经营备案凭证。
5.实施部门。县(区)级行政审批部门。
四、新旧政策对比
1.各类市场主体都可以办理预包装食品销售备案,只要领取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记载“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无须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就可以从事预包装食品的经营活动。
2.精简审批材料。只需填写一张《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信息采集表》。
3.再造审批流程。推行“多证合一”、一人办结、登记即办等便利举措,在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备案手续,确保申请备案即来即办,压减环节,压缩备案时限,提高办理效率,提升办事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