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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的提示
  文章来源: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11-29  点击数:33     

为全面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维护老年人权益相关决策部署,严厉打击整治涉老食品、保健品等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按照省局“冬季除冰”打击整治涉老食品、保健品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工作安排,现就设计、制作、代理、发布食品、保健食品广告提示如下:

一、广告发布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二、食品广告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食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不得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名义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三、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不得发布。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广告,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

四、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不得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出现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等内容。

五、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的内容。

六、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七、保健食品广告中不得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八、保健食品广告不能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含有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九、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请各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单位依法严格审查广告内容,认真自查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