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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落实特殊食品质量安全吹哨人制度的公告
  文章来源: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4-03-08  点击数:2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共治,有效落实《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要求,鼓励企业内部人员主动举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辖区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经营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实行特殊食品质量安全吹哨人制度。

特殊食品质量安全吹哨人是指对从事特殊食品生产、销售的单位或个人涉嫌违法违规的知情人。

特殊食品质量安全吹哨人制度适用市场监管部门对吹哨人举报企业或单位参与违法违规、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等行为信息的接收、处理,以及对吹哨人的奖励、保护等工作。吹哨人举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以非食品原料或者用回收的食品作为原料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生产特殊食品。

(二)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特殊食品。

(三)生产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特殊食品。

(四)生产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特殊食品。

(五)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特殊食品进行出厂检验。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实施逐批全项目检验。

(六)未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特殊食品。

(七)生产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特殊食品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特殊食品。

(八)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未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或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未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等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落实不到位,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九)销售特殊食品,未设专柜或专区,未在显著位置进行明示。销售保健食品未在专柜或者专区显著位置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字样。

(十)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药品混放销售。

(十一)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之外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十二)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

(十三)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 制度及风险防控制度,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十四)未按要求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十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未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十六)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十七)其他特殊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

特殊食品质量安全吹哨人投诉举报联系方式:

省级:0451-87979672

地级:0457-2128600

特此公告。

大兴安岭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