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美特咨询微信
当前位置: 首页> 食品法规
法规
法规动态
国家法律
食品法规
地方法规
进出境法规
国际法规
行政许可
其它相关法规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食品法规
关于集中检查核酸类保健食品广告违法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1)第95号)【2009-05-26废止】
  文章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时间:2010-06-10  点击数:104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抽查了部分核酸保健食品广告,发现此类广告违法问题较为普遍,其主要表现:一是超出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范围对产品功能进行扩大、夸大宣传,如“调节内分泌”、“增加肌肉、减少脂肪”、“恢复性功能”、“胸部保健”;二是宣传疗效,如“拯救骨骼衰老”、“治疗糖尿病、帕金森症”、“恢复生命青春”等;三是利用新闻报道形式进行广告宣传;四是广告中大量使用国家机关(如卫生部、科学技术部)名义、使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名义,以及使用医疗机构、医生、专家、消费者的名义为产品做证明。

    为贯彻落实全国整顿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关于“反误导打虚假”广告市场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广字(2001)第16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对核酸类保健食品的广告违法问题在全国进行集中检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对核酸类保健食品广告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对检查出的违法广告依法处理。

    二、凡超出卫生部批准的核酸保健食品保健功能(见附件)范围进行虚假、扩大宣传的,应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或者《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查处。

    三、对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的,对在广告中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或宣传疗效的,分别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查处;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做证明的,依照《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查处。

    四、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的,依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工商广字(2001)第37号)第七条认定,依照《广告法》第四十条查处。

    五、各地在执法办案中涉及保健功能范围认定有专业技术方面困难的,请及时与当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协调。各地查处的典型案例,请于今年第二季度的每个月末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监管司。

    附件:卫生部批准的核酸保健食品及功能名单

    附卫生部批准的核酸保健食品及功能名单

    产品名称 批准文号 保健功能

    1.恒达核酸口服液 卫食健字(1997)第283号 免疫调节

    2.泼力金核酸饮品 卫食健字(1998)第615号 免疫调节

    3.正分子牌核酸胶囊 卫食健字(1998)第092号 免疫调节

    4.中西新生力牌核酸胶囊 卫食健字(1998)第092号 免疫调节

    5.珍奥核酸胶囊 卫食健字(1999)第081号 免疫调节

    6.珍奥核酸口服液 卫食健字(1999)第0575号 免疫调节。抗疲劳

    7.迪源牌鲁迪核酸口服液 卫食健字(2000)第0445号 免疫调节

    8.安泰核酸口服液 卫食健字(2000)第0633号 免疫调节

    9.御麟牌御麟核酸胶囊 卫食健字(2000)第0649号 免疫调节

    10.莱福赛茵牌敬尊核酸片 卫食健字(2001)第0003号 改善记忆。延缓衰老

       更多相关法规请查看:国家部委有关保健食品相关法规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