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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健食品监管法律依据的意见(食药监办许函[2009]266号)
  文章来源:衢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时间:2010-06-23  点击数:4688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法律依据及审批工作的请示》(京药监保化〔2009〕20号)收悉。经研究,提出意见如下:
 
  在《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出台实施之前,保健食品的监管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进行,原有的保健食品监管依据与《食品安全法》不抵触的,可以继续适用。有关情况国家局会及时向国务院相关部门报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六日
 

    关于保健食品监管法律依据的意见(食药监办许函〔2009〕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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