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食品伙伴网首页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资讯
法规
首页
资讯
数据库
标准
法规
论坛
咨询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法规
法规
法规动态
国家法律
食品法规
地方法规
进出境法规
国际法规
行政许可
其它相关法规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食品法规
关于不饱和脂肪酸类保健食品审评问题的复函(食药监注便函〔2007〕251号)
时间:2010-08-02 点击数:1388
不饱和脂肪酸类保健食品是指以多不饱和脂肪酸为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的保健食品,多不饱和脂肪酸是指分子中含二个及以上双键的脂肪酸。不饱和脂肪酸类保健食品应符合《
氨基酸螯合物等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
》第九条的规定。不包括在上述定义的以油脂为原料的保健食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⑴产品应符合营养学理论,每日食用量不得超过20ml;
⑵包装规格应以每人每月食用量为宜,最大规格不得超过600ml;
⑶产品包装中应提供量具或在容器上标识刻度。
更多相关法规请查看:
国家部委有关保健食品相关法规汇总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人人网
微信
下一篇:
关于开展保健食品再注册工作的通知(鲁食药监保化〔2010〕159号)
上一篇:
关于调整保健食品审批工作流程的通知(食药监办许函[2009]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