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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卫法监〔2003〕4号)
  文章来源:江苏省卫生厅   时间:2011-02-24  点击数:656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为加强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的卫生监督管理,去年,卫生部在全国组织开展了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监督检查,并会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颁发了《关于建立违法食品广告联合公告制度的通知》(我厅已与省工商局联合转发各地)。现根据卫生部有关文件精神,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前阶段开展的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宣传教育,落实各项管理要求。要通过集中培训或结合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向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生产企业宣传《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提高生产经营单位诚信意识,建立良好的生产经营秩序,同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督促企业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省卫生行政部门将建立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备查审核制度。凡我省境内已取得卫生部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并进行保健食品生产的企业,必须定期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报送其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宣传资料备查,并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省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省卫生监督所具体受理、审查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标签、说明书和宣传资料,并及时对社会公告。

  凡实际销售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与批准内容或报送备查材料不一致的,生产地所在的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查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情节严重者应吊销其卫生许可证。

  自2003年7月1日起,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出厂的保健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保健食品生产卫生许可批件文号,无文号的一律不得销售。在此以前生产的、未标注生产卫生许可批件文号的保健食品,在有效期内的可允许其继续销售。

  三、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违法食品广告联合公告制度,并加强保健食品广告宣传的管理工作,定期公告违法食品广告的查处情况。凡开展食品广告出证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建立明确的责任追究制和跟踪检查制度,及时掌握当地食品广告的发布情况。一经发现食品广告与批准情况不符的,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责令其整改,并采取措施挽回不良影响;对拒不整改的,要坚决取消其食品广告证明及文号;对情节严重的,要及时移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四、加强对保健食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加大对不合格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的监督查处力度。凡在标签、说明书中宣传具有诊疗作用和其他特定保健功能的不合格保健食品以及伪造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标志的假冒保健食品,均属于《食品卫生法》第九条、《江苏省食品卫生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应当依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江苏省食品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对在宣传材料和广告中虚假、夸大宣传保健功能的食品,应当依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对流通领域查处的非所辖地生产的上述不合格保健食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跟踪检查,从源头上制止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同时,将查处情况反馈我厅法监处。

  江苏省卫生厅

  二○○三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