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美特咨询微信
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 黑龙江
法规
法规动态
国家法律
食品法规
地方法规
进出境法规
国际法规
行政许可
其它相关法规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地方法规 » 黑龙江
省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和化妆品许可审查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食药监许发〔2012〕267号)
  文章来源:黑龙江省食药监局   时间:2012-12-19  点击数:415     

  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省森工总局卫生局、省航运管理局卫生监督所,绥芬河市、抚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对黑龙江省餐饮服务单位餐饮服务许可、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经营许可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审查员的管理,统一审查员的聘任条件、程序和职责,省局特制定《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和化妆品许可审查员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办法做好相关许可管理队伍建设工作。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和化妆品许可审查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黑龙江省餐饮服务单位餐饮服务许可、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经营许可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审查员(以下简称“审查员”)的管理,统一审查员的聘任条件、程序和职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查员的条件

  (一)熟悉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和和化妆品相关专业知识及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

  (二)从事相关监管工作二年以上,并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能秉公执法、坚持原则,并能承担相关许可发证、换证和复核的现场审查工作。

  (五)经过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相关许可审查员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三条  审查员的培训和聘任程序

  (一)审查员从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中从事相关工作的在职人员中产生。

  (二)审查员的培训、考核、聘任等工作,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三)审查员聘任证书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

  (四)审查员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继续聘任的,应按原程序办理考核聘任手续。

  第四条  审查员的职责

  (一)承担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相关许可发证、换证和复核的现场审查等工作;

  (二)审查员应严格执行许可审查工作程序的规定和要求,在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开展审查工作。

  (三)审查员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许可发证、换证和复核的现场审查工作标准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查工作,并对审查意见负责。

  (四)审查员应严格履行相关信息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泄露任何有关审查工作和受审查企业的信息。

  (五)审查员应服从审查组的决定,如有保留意见,可向组织审查部门或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第五条  审查员对本人或亲属所在企业的审查应予以回避。

  第六条  审查员必须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作风严谨、秉公办事,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向企业索取物品,不准收受礼品和现金,不准借机游山玩水,不准接受超标准的吃住安排。

  第七条  对违反有关审查工作要求及本办法规定的审查员,有关部门应取消其审查员资格,并收回其审查员证书。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