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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3年药品流通企业经营保健食品专项整顿方案》的通知(黑食药监保化发〔2013〕26号)
  文章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时间:2013-03-07  点击数:493     

  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省森工总局卫生局,绥芬河市、抚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黑龙江省2013年药品流通企业经营保健食品专项整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黑龙江省2013年药品流通企业经营保健食品专项整顿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经营秩序,根据国家局2013年保化监管工作的总体安排,结合近几年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省局决定今年3-10月,对全省药品流通企业经营保健食品开展专项整顿,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顿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专项整顿,进一步增强经营者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使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管理等制度得到完善和落实,药品流通企业经营的保健食品安全水平明显提高,做到产品质量可追溯。

  二、整顿工作范围

  本次整顿工作范围包括:我省经营保健食品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药品零售企业。

  三、整顿工作内容

  (一)经营产品的合法性。经营的产品是否持有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及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是否存在盗用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等假冒伪劣保健食品。

  (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是否建立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管理制度并记录;是否索取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和流通许可证明文件、企业产品质量标准及产品随批出厂检验报告(进口保健食品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是否索取供货者出具的销售发票及相关凭证(包括保健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产地、单价、金额、销售日期等);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是否统一索证索票并存档,各连锁经营企业是否可从经营终端查询索证索票情况,不能从终端查询的是否有在售产品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及产品合格证明复印件;提供的复印件是否盖有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或供货者的公章;有关文件是否保存至产品保质期结束后1年。

  (三)购销台账建立情况等。是否有建立保健食品购销台账管理制度;是否建立保健食品购货台账,台账是否包括保健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产地、购进价格、购货日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批发及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是否建立销售(配送)台账,是否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产地、销售价格、销售日期、库存、购货者名称、住所以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是否有超过保质期或质量不合格保健食品的召回、退货、销毁等处理记录。

  (四)标签标识和说明书。标签和说明书内容是否与批准内容一致,是否符合保健食品标识规定;有无擅自增加保健功能、扩大适宜人群、名称加贴其他商标等情况;是否含有虚假、夸张或欺骗性文字、图形或符号等。

  (五)经营场所产品摆放及宣传。保健食品是否专区(专柜)摆放、销售和管理;保健食品专区(专柜)内是否摆放非保健食品;保健食品专区有无明显的保健食品标志,标注是否规范;经营场所是否存在违规宣传保健食品标语、展示板及资料等。

  四、工作步骤

  (一)企业自查自纠阶段(发文即日至2013年4月30日)

  所有经营保健食品的药品经营企业均要按照本次整顿的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并于2013年4月30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二)集中整顿阶段(2013年5月1日至9月15日)

  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组织专项检查,发现问题集中进行整改,规范企业的经营,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三)总结汇总阶段(2013年9月16日至9月30日)

  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专项整顿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和总结(包括工作部署、工作措施、工作成效、问题与建议等)。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地)局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整顿行动,要将整顿工作作为今年保健食品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领导,精心部署,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细化工作目标和任务,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督导检查。各市(地)局要通知并督促企业进行自查自纠,按时上报自查报告。同时,要对辖区内及所属县(市)的整顿工作做出周密部署和安排,并加强督导检查,确保整顿工作在全省市(地)、县同步进行,不留死角。省局将适时对各地整顿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市(地)局要加大对本次整顿工作的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保健食品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积极引导公众合理消费。对整顿中发现的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经营行为要及时在媒体上进行曝光,警示消费者。同时,要注意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通报整顿工作进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效,增强公众消费信心。

  (四)加大处罚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一律移交公安部门,严禁有案不移。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市(地)局要加强专项整顿工作的信息报送,安排专人及时收集并报送专项整顿工作进展情况。各市(地)要在集中专项整顿前报专项整顿实施方案;2013年7月5日前报上半年整顿工作统计表(电子版);2013年10月8前报纸质与电子版的工作总结及整顿工作统计表(见附件)。上述材料均报省局保化处。省局保化处联系人:韩爱冬;电话:88313029;电子邮箱:hanaidong@hljda.net

  附件:   药品流通企业经营保健食品专项整顿工作情况统计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