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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健食品广告用语的审查要求
  文章来源: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时间:2013-05-16  点击数:1112     

  各广告经营单位: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规定了保健食品命名的基本规则和禁用词语,同时对一些词语作出专业认定,明确了部分虚假性词意、夸大性词意、明示或者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对此,上海市工商局对保健食品广告作出如下广告审查提示:

  一、保健食品的名称一般应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也可直接使用通用名和属性名。

  二、保健食品广告应当使用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在广告中对保健食品另行命名进行宣传,也不得以商标代替保健食品名称进行宣传。

  三、在保健食品名称和广告宣传中禁止表达的词意或者使用的词语包括:

  (一)虚假性词意,如仅使用化学合成的原料或者只使用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表述为“天然”等字样,或者宣传祖传、御制、秘制、宫廷等无根据的溢美之词。

  (二)夸大性词意,如强力、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等不切实际的用语。

  (三)绝对化词意,如:最、第一、顶级、冠级、极致、超凡等。

  (四)明示或者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如:处方、复方、药、医、治疗、消炎、活血。祛瘀、止咳、解毒、各种疾病名称等。

  (五)与产品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宜理解的词语,如:纳米、基因、太空等。

  (六)超范围声称产品功能,如补铁类营养素补充剂不能声称补血或者改善营养性贫血,补钙类营养补充剂不能声称改善骨密度等。

  (七)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如使用谐音字或者形似字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解的。

  请各媒体和广告经营单位加强保健食品广告审查,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工商部门将依法加强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测和监管,规范保健食品广告市场秩序。

  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