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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及药品信息和交易服务网站专项行动的通知(鲁食药监稽〔2013〕123号)
  文章来源: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时间:2013-06-05  点击数:255     

  为严厉打击虚假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依法查处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药品信息和非法销售药品行为,根据工商总局等八个部门《关于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广字〔2013〕69号)和省工商局等九部门《关于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专项行动的通知》(鲁工商广字〔2013〕151号)要求,省局定于近期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及药品信息和交易服务网站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重点

  (一)监测发现的2012年5月以来取得省局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省内生产经营企业在辖区内报纸、电视台和广播电台发布的三类广告中属重点广告监管内容的违法广告。

  (二)取得省局核发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和国家局、省局核发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的本市互联网站。(2012年5月以来取得省局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相关信息可查询省局网站广告监管栏目;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的网站名单可查询省局网站药品市场监管处栏目。)

  二、时间安排

  整治时间为6月1日至7月15日,分为三个阶段:

  (一)自查整改阶段(6月1日-6月10日)。各市局要制定相应工作方案,对专项行动进行部署,组织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网站开展自查整改工作,企业及网站自查情况要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11日-7月5日)。要密切监测经省局审批的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发布情况,检查经审批的属地互联网站的资质及运营情况,具体检查项目见附件1。对自查整改后仍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虚假药品信息和非法销售药品信息的生产经营企业和网站依法查处。对监测发现的省内企业发布的违法广告,要及时通知企业所在地市局依法处理。

  (三)督查评估阶段(7月6日-7月15日)。要逐级对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估,省局将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本次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要进一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责任到人,层层推进广告专项整治行动,5月27日前将本次专项行动部署到县(市、区),确保取得实效。

  (二)对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及时移送工商部门,对严重违法广告报省局撤销或收回产品广告批准文号,涉及产品报省局申请采取暂停销售措施,对涉及企业列入黑名单进行重点监管,对相关违法广告信息在官方网站予以曝光。

  (三)对违法互联网站,要做好证据搜集固定工作,依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查处。对违法发布药品信息和销售药品情节严重的网站,及时书面报告省局撤销、收回资格证书;对需要关停、屏蔽的,及时反馈省局统一移交通信管理部门;对需要外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处的,及时反馈省局统一进行移交。

  (四)要将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工作相衔接,按照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以违法广告为线索,对属地生产经营企业结合产品质量抽验、GSP检查等工作,严查生产销售假劣产品、无证经营、非法渠道进货、出租出借许可证等违法行为。

  (五)要依托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机制,加强与工商、宣传、通信管理、广电、公安等部门的沟通配合,形成整治合力,加强跨地区信息通报和案件协查,建立健全与公安机关的案件移送工作机制,严惩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及互联网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各市局要认真分阶段统计汇总相关情况,及时填写《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专项行动统计表》(附件2)和《互联网药品信息和交易服务专项行动统计表》(附件3),分别于6月中旬、6月底及7月中旬分三次上报省局稽查局,最后一次连同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及10个典型案例(含案情简介)一并上报。

  联系人:曲立美、王晓虹

  电话:0531-68603609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5月24日

  附件:⒈   互联网药品信息和交易服务网站检查项目表.doc
  ⒉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专项行动统计表.doc
  3.   互联网药品信息和交易服务专项行动统计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