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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许可证展延变更登记转移登记补发作业要点
  文章来源:台湾FDA   时间:2013-08-06  点击数:263     
  88.12.18 衛署食字第88079911 號公告
  96.2.16 衛署食字第0960400234 號令修正
  98.4.23 衛署食字第0980400364 號 修正
  99.1.1 修正辦公地點

  壹、 健康食品許可證展延登記

  一、申請展延時限:原許可證到期前三個月內。

  二、應檢附之書件、資料如下:

  (一)展延申請書乙份。

  (二)原許可證正本。

  (三)製造廠繼續製售之證明文件正本或產品原料成分含量表正本乙份。

  (四)巿售產品各乙份。

  說明:

  1. 巿售產品應已依健康食品管理有關法令規定完成標示。

  2.每一不同包裝粒數之巿售產品均須檢附其樣品乙份。

  (五)巿售產品標籤、外盒包裝及說明書各乙份。

  說明:每一不同包裝粒數之產品均須檢附本項規定之資料;其說明書之內容若均相同,則不須重複檢附。

  (六)審查費。

  三、展延申請案經審核符合健康食品管理法有關規定者,得准予展延最多五年,逾期未申請展延或不准展延者,原許可證自動失效。

  貳、 許可證變更登記

  許可證原登記事項變更者,包括產品中文或原文名稱、申請廠商名稱、 地址及負責人、製造廠名稱及地址、原料成分含量、包裝(內包裝、外包裝或包裝數量)、委託製造者名稱及地址等項目,應檢附下列書件及資料申請變更登記:

  一、基本書件、資料:

  (一)變更申請書乙份。

  (二)原許可證正本。

  (三)變更登記資料表貳份。

  說明:

  本項資料係針對登記事項變更,致須修改或重新設計標籤、外盒包裝、說明書者。

  (四)審查費。

  二、其他書件、資料:

  依變更登記事項須另檢附之書件及資料如下:

  (一)產品中文或原文名稱變更:

  1. 製造廠出具產品名稱變更之證明文件正本乙份。

  2. 切結書正本乙份。

  說明:申請商應具結擬變更之名稱絕無仿冒或影射他人註冊商標之嫌,否則除應自負法律責任及一切損失外並逕由本署公告註銷許可證。

  (二)申請廠商名稱、地址或負責人變更:

  變更完成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三)製造廠原登記名稱變更:

  係指製造廠原登記名稱之變更。

  1. 國產產品應檢附變更完成之工廠登記證影本乙份。

  2. 輸入產品應檢附製造廠名稱變更之官方證明文件正本乙份。

  (四)製造廠地址變更:

  1. 門牌整編變更地址:

  國產產品應檢附變更完成之工廠登記證影本乙份。

  輸入產品應檢附製造廠地址變更之官方證明文件正本乙份。

  2. 遷廠變更地址:

  製造廠符合良好作業規範之證明文件。

  說明:

  國產產品應檢附符合本署所訂良好作業規範之相關製程管制資料,

  必要時本署得進行現場查核。

  輸入產品應檢附原產國良好作業規範之法規全文、品管計畫書及符合原產國良好作業規範之官方證明文件正本乙份。

  (五)原料成分含量變更:

  1. 製造廠出具原料成分含量變更之證明文件正本乙份。

  說明:原料成分含量之變更以不影響產品之保健功效及安定性者為限(如:風味、口味、色澤等),保健功效成分變更則依新案申請辦理。

  2. 保健功效成分鑑定報告正本乙份。

  3. 一般營養成分分析報告正本乙份。

  (六)包裝(內包裝、外包裝、包裝粒數、商標名)變更:

  1. 製造廠出具包裝變更之證明文件正本乙份。

  2. 內包裝材質變更應檢附保健功效安定性試驗報告。

  3. 樣品各乙份。

  說明:每一變更之包裝應各檢附其樣品乙份。

  (七)委託製造者名稱或地址變更:

  委託製造者名稱或地址變更之證明文件正本乙份。

  (八)製造廠變更:

  係指產品改由另一家製造廠產製或增列製造廠。

  1. 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取得許可證者,應檢附下列書件:

  (1) 委託製造合約書(產品非委託製造者免檢附)。

  (2) 製造廠出具之產品原料成分規格含量表。

  (3) 保健功效成分鑑定報告(三批)及其檢驗方法。

  (4) 保健功效安定性試驗報告(三批)。

  (5) 製造廠出具之產品製程概要資料。

  (6) 良好作業規範之證明資料。

  (7) 產品衛生檢驗規格及其檢驗報告(三批)。

  (8) 一般營養成分分析報告(三批)。

  2. 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取得許可證者,應檢附下列書件:

  (1) 委託製造合約書(產品非委託製造者免檢附)。

  (2) 製造廠出具之產品原料成分規格含量表。

  (3) 成分規格檢驗報告(三批)。

  (4) 保健功效安定性試驗報告(三批)。

  (5) 製造廠出具之產品製程概要資料。

  (6) 良好作業規範之證明資料。

  (7) 產品衛生檢驗規格及其檢驗報告(三批)。

  (8) 一般營養成分分析報告(三批)。

  (九)保健功效宣稱變更:

  本款係指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取得許可證後,擬變更原許可證所登載之保健功效宣稱者。其辦理、所需費用及審查方式比照新案申請,另應檢送原許可證正本。

  經核准變更者,於原許可證上載明變更內容,不另加發新證。

  參、 許可證之轉移登記

  許可證由甲公司轉移至乙公司,乙公司應備齊基本資料及下列文件申請轉移登記:

  一、甲公司同意許可證轉移至乙公司之經公證證明文件正本乙份。

  二、製造廠出具同意乙公司銷售之證明文件正本乙份。

  三、原許可證正本。

  四、審查費、證書費。

  肆、 許可證遺失補發

  許可證遺失,應備齊基本資料及下列文件申請補發:

  一、申請廠商出具之切結書。

  二、審查費、證書費。

  伍、 許可證污損換發

  檢附下列書件、資料向本署申請換發:

  一、申請書乙份。

  二、原許可證正本。

  三、審查費、證書費。

  陸、 注意事項

  一、外文文件或資料非屬英文者,須檢附立案翻譯社出具之中文或英文譯本。

  二、申請健康食品許可證變更登記及有效期限展延所需之各類申請書表,請由網際網路下載(網址:www.doh.gov.tw 下載專區)使用。

  三、申請時請隨案檢附審查費匯票(受款人: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掛號郵寄送件,或至食品藥物管理局(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一樓收費櫃台繳費後,再交由收文櫃台收文掛號。

   健康食品許可證展延變更登記轉移登記補發作業要點.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