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美特咨询微信
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 安徽
法规
法规动态
国家法律
食品法规
地方法规
进出境法规
国际法规
行政许可
其它相关法规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地方法规 » 安徽
关于对保健食品有关许可事项进行调整的通知
  文章来源:铜陵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时间:2013-09-13  点击数:265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各相关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保健食品经营市场秩序,促进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消费者权益,结合我市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现状,根据《食品安全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1〕106号)、安徽省卫生厅和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当前保健食品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经局长办公会研究,报市法制办备案,现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和市工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保健食品有关许可事项补充修订的通知》(铜食药监法〔2011〕43号)(以下简称“通知”)调整如下:
 
  1、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原“通知”中许可备案告知书调整为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2、原《铜陵市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备案申请表》改为《铜陵市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
 
  3、验收标准中机构人员和经营面积有所调整申办条件、申报资料和有效期均按原“通知”执行。
 
  4、本通知执行日期指2012年2月 1日到《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之日。
 
  附件:1、《铜陵市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点击下载.doc
 
  2、铜陵市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验收评分表(新)   点击下载.doc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