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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行为的通知(扬食药监保〔2012〕50号)
  文章来源:扬州市人民政府   时间:2013-09-16  点击数:206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者:
 
  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有效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行为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经营行为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保健食品命名规定》、《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切实履行法定义务,担负起保健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自律,规范经营行为,不断提高保健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为消费者提供合法、安全产品。
 
  1.所有保健食品经营者均应取得许可方可从事保健食品经营。取得生产许可的保健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保健食品,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
 
  2.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建立索证索票制度、卫生管理制度、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储存制度、出库制度、不合格产品处理制度、培训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并严格执行。
 
  3.保健食品经营者应查验供货商及产品资质,在确认符合规定后,应索取供应商营业执照、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件、生产企业许可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保健食品产品质量标准、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所有资料均应加盖供应商印章。连锁企业或统一配送企业由总部统一收集,提供给门店备查。
 
  4.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保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保健食品批发企业应建立批发记录。记录和票据应齐全,并保存2年以上。
 
  5.保健食品经营者,特别是批发企业、连锁企业、统一配送企业应建立保健食品产品台账,记录进货时间、产品名称、数量、供货商,记录销售或配送时间、客户名称、产品名称、数量等内容,台账应能清楚的显示进销存记录。供货清单如内容齐全可作为零售企业台账。
 
  6.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培训,学习保健食品监管法律、法规、规范和文件,学习保健食品经营管理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记录从业人员培训时间、内容、考核结果等。保健食品从业人员应经过有资质机构体检合格,并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7.保健食品经营和储存场所应符合卫生要求,并落实防虫、防鼠、防尘、防污染等措施。保健食品产品应有相对独立的专用销售区域或专用货柜(架),并按类别和品种陈列、储存,不得与其他物品混放。所使用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符合要求。
 
  8.所经营的保健食品应是经国家批准、取得批准证书保健食品产品,应从有资质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购进。所经营的保健食品标签标识应符合要求,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和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企业许可证号、批准证书号等内容。
 
  9.未取得许可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不得从事保健食品经营。
 
  10.保健食品经营者不得从未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生产企业、无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件、无营业执照的经营企业和个人处购进保健食品;不得销售盗用、假冒批准文号的伪劣保健食品和超过保质期保健食品;不得销售国家、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公告暂停销售、下架、召回或检测不合格的保健食品;不得销售宣称保健功能的普通食品;销售人员不得夸大宣传保健食品的功效作用,店内宣传资料不得存在有宣称预防、治疗疾病功能等内容。
 
  二、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经营行为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严格执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规范》、《化妆品命名规定》、《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切实履行法定义务,担负起化妆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自律,规范经营行为,为消费者提供合法、安全的产品。
 
  1.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未经批准、未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口化妆品。
 
  2.首次进口的化妆品,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该化妆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并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口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
 
  3.严格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化妆品经营者索证索票至少应包括:化妆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化妆品行政(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国产非特殊化妆品备案登记凭证;化妆品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进口化妆品的有效检验检疫证明;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但复印件应加盖国内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公章并存档备查。
 
  4.化妆品经营者应实行台账管理,台账记录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产地、购进价格、购货日期、供应商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索证索票资料及台账记录,保存期应比产品有效期延长6个月。
 
  5.所经营的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6.化妆品经营企业经营场所应有通风、防尘、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散装和供顾客试用的化妆品应有相应的防污染设施;并按照规定的储存条件储存化妆品。
 
  三、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1.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针对本地保健食品化妆品行业特点,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管措施,提出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认真加以落实。
 
  2、规范监管行为,加大查处力度。严格执行《扬州市保健食品化妆品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监管行为,认真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并建立监管档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下达监督意见书,并监督整改到位;对有违法违规问题的企业,要依法立案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3、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宣传保健食品化妆品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宣传监管措施和成效,曝光违法产品和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加强诚信建设,推动行业自律,切实增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者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与辖区内的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签订《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4、加强规范引导,建立长效机制。在监督检查的同时,要指导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者健全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督促经营者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和销售台账,推动企业规范经营。
 
  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