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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零售药店经营保健食品行为的通知
  文章来源:奉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时间:2013-09-18  点击数:805     
   各科室、队,各零售药店:
 
  为进一步规范零售药店经营保健食品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零售药店经营保健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2〕5号)文件,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零售药店经营保健食品行为通知如下:
 
  一、实行分区(柜)销售。零售药店经营保健食品时,必须将保健食品与其他产品进行分区(柜)摆放,不得将非保健食品摆放在保健食品专区(柜)内。保健食品专区(柜)要做到划分明显,并在醒目位置统一标示“保健食品”标志,不得标示“保健品”、“非药品”等标志;保健食品陈列柜或陈列架上的标签做到字迹清晰。
 
  二、规范索证索票。零售药店应当建立索证索票制度,索取并查验生产企业或供应商资质及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建档备查,有关文件应当保存至产品保质期结束后1年。零售药店索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营业执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保健食品生产(卫生)许可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进口保健食品还应索取检验检验合格证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如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公章。零售药店索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保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产地、单价、金额、销售日期等。
 
  实行统一购进、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连锁企业,可由总部统一索取查验相关证、票并存档,建立电子化档案,供各连锁经营企业从经营终端进行查询索证情况。没有实行电子档案管理的,总部要向门店提供在售产品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及产品合格证明复印件。
 
  三、建立登记台账。零售药店要严格执行台账登记制度,建立保健食品专册进货台账。进货台账内容包括产品名称、批号、数量、供货商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等,进货台账保存至产品保质期结束后1年。
 
  四、规范售卖行为。零售药店营业人员要向消费者正确介绍保健食品的功能、产品功效成份、适宜人群和用途等,不得夸大保健食品功能,不得将保健食品以药品名义向消费者介绍和推荐,不得擅自悬挂或向消费者发放未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宣传广告。鼓励零售药店定期或不定期对保健食品销售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进一步加强对零售药店经营保健食品的监管工作,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逐步将零售药店经营保健食品行为纳入对零售药店的信用考核体系,与零售药店信用等级评定挂钩,着力规范零售药店经营保健食品行为。
 
  本通知自2013年2月20日起正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