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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临食药监〔2011〕156号)
  文章来源:临夏回族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时间:2013-09-18  点击数:157     
   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州稽查局、州食品监督所: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全州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确保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管理工作有序推进
 
  由于多方面原因,现阶段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秩序相对混乱,无证经营、虚假宣传等问题比较严重,监管工作任务繁重。因此,各县(市)局一定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监管工作列入年度工作重点,认真分析本县(市)实际,查找薄弱环节和主要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全面掌握辖区内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基本情况,填写《临夏州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调查摸底表》,逐户上门发放《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管理工作承诺书》(见附件1)、签订《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书》(见附件2),为搞好监管工作奠定基础。
 
  二、认真做好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申请受理、现场核查工作
 
  (一)全州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申请,按辖区范围由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申办者填写《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申请书》(见附件3),报所在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现场验收暂行标准》(见附件4)组织2人以上进行现场验收,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规定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明》(见附件5)、《化妆品经营许可证明》(见附件6)。以上两种许可证明有效期均为一年,每年进行年检。
 
  (二)签订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书。在发放许可证明的同时应及时与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单位签订《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书》。
 
  (三)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及上岗培训工作由所在县(市)食药监管局组织进行,从业人员必须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疾控中心出具的健康体检合格证明,方可报名参加保健食品、化妆品专业知识培训,培训合格后,发放保健食品、化妆品从业人员合格证明。
 
  (四)持原卫生许可证从事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的,涉及卫生许可证的变更、换证,一律按本通知的要求,重新申请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许可证明。
 
  三、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日常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督促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建立并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制和岗位职责、经营场所和仓库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培训、进货查验、进货记录、档案管理和售后服务、召回等制度,确保达到规范、安全的要求。
 
  督促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建立并落实索票索证和购进验收记录制度。购进保健食品、化妆品时须索取供货商的保健食品、化妆品准予生产、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等材料,并建立档案。购进保健食品、化妆品应索取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验收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记录包括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产品批准文号、生产企业名称、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供货日期、验收人及验收结论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督促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建立并落实保健食品、化妆品储存、养护制度。指导督促企业配备必须的调节温、湿度,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以及防虫、防鼠等设备,严格按说明书规定的要求储存、养护,并做好记录,记录至少保存2年。
 
  各县(市)局要担负起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职责,在做好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申请受理、现场验收工作的同时,要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肃查处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违法违规行为。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广告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1.对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夸大宣传功能的,一律曝光违法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并移送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2.对经营假冒伪劣保健食品、化妆品,以及利用公益讲座等方式变相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化妆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行为的,要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列为不良行为记录,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者,不予年检,并收回《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明》、《化妆品经营许可证明》。
 
  若国家和省上出台新的管理办法,则按新规定执行。
 
 
 
 
 
 
 
  临夏回族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