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美特咨询微信
当前位置: 首页> 食品法规
法规
法规动态
国家法律
食品法规
地方法规
进出境法规
国际法规
行政许可
其它相关法规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食品法规
关于保健食品标签中不适宜人群标示问题的复函(食药监食监三便函〔2013〕113号)
  文章来源:国家食药监总局   时间:2013-10-18  点击数:3605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保健食品标签中“不适宜人群”标示问题的请示》(食药监办〔2013〕18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和原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2号)等有关要求,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当根据保健食品批准的内容进行标注。
 
  特此函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三司
 
  2013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