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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保健食品化妆品日常监督巡查制度(试行)的通知(琼食药监保化〔2014〕2号)
  文章来源: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时间:2014-02-18  点击数:374     
各市、县、自治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履行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职责,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市场日常监管,规范经营、使用行为,确保质量安全,我局制定了《海南省保健食品化妆品日常监督巡查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局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本辖区日常监督巡查工作的制度和方案,落实责任,确保日常监督巡查工作落实到位。
 
  二、各市县局根据日常监督巡查记录表,自行印制表格或印制成记录本。
 
  三、各市县局及食药监所务必在2014年4月30日前建立保健食品化妆品市场巡查电子表格档案,6月30日前建立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主体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年销售额)电子档案。省局保化处届时将进行检查,对未按时完成任务的进行通报。
 
  四、各市县局要积极鼓励和指导一批有条件的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建立经营电子台帐。
 
  五、自2014年起,各市县局应每半年向省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报送一次《保健食品化妆品流通市场日常监督巡查统计表》,同时上报电子版统计表。
 
  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电话:66833805  传真:66832566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保健食品化妆品日常监督巡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职责,加强流通市场日常监管,规范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经营、使用行为,确保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日常监督巡查是指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食品药品监督所,依法对辖区内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日常监督检查。日常监督巡查不包含专项监督检查、突击抽查、抽验、稽查办案等有特定针对性的检查。
 
  第三条  日常监督巡查的对象包括辖区内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批发零售等企业。巡查内容包括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等情况。
 
  第四条  日常监督巡查坚持属地管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日常监督巡查的主要内容:
 
  (一)保健食品经营企业
 
  1. 保健食品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
 
  2. 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要求;
 
  3. 抽查产品是否过期;
 
  4. 检查供货商及产品资质;
 
  5. 检查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及票据;
 
  6. 检查台帐记录是否齐全;
 
  7. 检查从业人员体检情况;
 
  8. 检查场地和库房卫生及产品码放是否符合要求;
 
  9. 店内宣传是否违法违规。
 
  (二)化妆品经营企业
 
  1. 检查化妆品的合法性(生产许可、批准文号等);
 
  2. 检查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要求;
 
  3. 检查购货验收制度及落实情况;
 
  4. 抽查产品是否过期;
 
  5. 检查储存条件及卫生情况;
 
  6. 店内宣传是否违法违规;
 
  7. 检查是否有自制化妆品行为。
 
  第六条  各地日常监督巡查具体分工和安排由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第七条  巡查次数及抽检要求:
 
  (一)根据辖区内经营企业的经营质量管理情况及诚信状况,合理安排检查频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加大检查频次,原则上每家企业每年不少于2次。
 
  (二)在巡查过程中,对可疑产品及投诉举报较多产品进行快检快筛或监督抽样。
 
  (三)每个单位巡查时间不少于1小时。
 
  第八条  巡查工作流程应包括:
 
  (一)制订巡查计划:明确巡查内容、对象、区域;
 
  (二)开展巡查工作:持有效执法证件,携带相关执法文书和调查取证器材,按计划开展巡查。
 
  (三)巡查记录:被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检查结果,被检查人意见、检查人员意见当场记录在《日常监督巡查记录表》上。
 
  (四)巡查审核:检查单位负责人根据检查结果和检查人员意见进行审核,并于3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
 
  (五)建立巡查档案:指定专人负责将巡查记录的资料和已发出的执发文书录入电脑,建立统一的电子巡查档案;同时将《日常巡查记录表》归入巡查档案,将已发出的执发文书归入监管对象档案。
 
  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运用计算机信息技术手段建立监管对象电子档案,对辖区监管对象进行网络化管理。
 
  (六)总结工作: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定期对巡查工作进行总结分析,确定下一阶段巡查重点。每半年向省局填报巡查统计结果一次,每年年底向省局递交巡查工作总结。
 
  第九条  巡查工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巡查人员不少于2人,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文明执法。
 
  (二)做到巡查内容明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法律、法规、规章应用准确、责任追究清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开展巡查活动。
 
  (三)检查人员要依法检查,并严格遵守《海南省药品监督稽查执法人员工作纪律》。
 
  第十条  巡查结果及处理:
 
  (一)检查人员要当场根据对日常监督巡查内容的检查情况,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结论,并记录在《日常监督巡查记录表》上,双方签字确认,以备下次巡查或回访时对照。
 
  (二)发现违法行为的,应立即转入稽查办案程序,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做好现场检查笔录,制作相关的执法文书。在检查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报告。
 
  (三)要针对存在的问题,下达《现场检查意见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照《食品安全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责令停业整顿或罚款等处罚,并约谈企业负责人。第三次检查仍存在同样问题,按情节严重处理,纳入企业黑名单,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四)对下发整改通知的监管对象,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回访,跟踪检查。跟踪检查的结果也要及时记录在《日常监督巡查记录表》。
 
  第十一条  省局将不定期对各市县局开展日常巡查工作进行暗访和督查。暗访和督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各市县局安排部署日常监督巡查工作的效果和落实情况;
 
  (二)日常监督巡查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监管对象整改情况;
 
  (四)巡查档案建立及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  各市县局应依照本制度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配套制度,确保本市县日常巡查工作落实到位。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