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美特咨询微信
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 海南
法规
法规动态
国家法律
食品法规
地方法规
进出境法规
国际法规
行政许可
其它相关法规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地方法规 » 海南
关于做好制药企业(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提取物剩余残渣有关情况调查的通知(赣食药监药化生产〔2013〕21号)
  文章来源: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时间:2014-02-25  点击数:212     
各设区市、樟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对制药企业(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提取物剩余残渣的综合利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决定对全省范围内制药企业(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提取物剩余残渣有关情况(见附件)进行一次调查摸底。有关企业务必如实填报,请各设区市局加强督办及汇总,并于2014年2月25日前将调查情况统一报省局(制药企业报送至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报送至保健食品监管处)。
 
  特此通知。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