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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省2014年保健食品化妆品非法添加和监督抽验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食药监保化〔2014〕102号)
  文章来源: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时间:2014-05-12  点击数:164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保健食品非法添加化学药物、化妆品非法使用禁用物质和超量使用限用物质是当前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出问题。根据省局2014年工作重点,决定从5月份到10月份,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现将《山西省2014年保健食品化妆品非法添加和监督抽验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市局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并按要求上报专项工作情况和总结。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5月4日
 
  山西省2014年保健食品化妆品非法添加
 
  和监督抽验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2014年全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和全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重点解决好保健食品非法添加化学药物成分或其他成分、化妆品非法使用禁用物质和超量使用限用物质等突出问题,结合2014年工作重点,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非法添加和监督抽验专项工作。现根据我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专项工作目标
 
  自2014年5月至10月,通过专项整治,着力解决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监督检查和监督抽验结果为依据,明确监管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专项治理。严厉整治非法添加、禁限用物质超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秩序,不断提高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保障水平,确保人民群众健康。
 
  二、专项工作范围和重点
 
  本次专项整治将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整治的重点品种:减肥、缓解体力疲劳、增强免疫力、改善睡眠和辅助降血糖等功能保健食品和美白、防晒、染发、烫发类等化妆品。整治的范围包括: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特别是管理薄弱的生产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和批发市场、区域代理商。整治重点是保健食品是否非法添加化学药物或其他物质;化妆品是否非法使用禁用物质和超量使用限用物质,产品标签、说明书和宣传资料中是否标示有与国家批准或备案内容不一致原料。
 
  三、专项工作内容
 
  (一)开展对生产流通领域的监督检查
 
  一是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所有在产品种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原料、库房、购货台账、票证等材料、生产记录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批准或备案的产品配方组织投料和生产;批生产记录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具有可追溯性,委托生产是否符合规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品种加大抽验力度。
 
  二是加大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尤其是批发企业和区域代理商,经营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是否合法;索证索票制度执行情况和各种台账记录是否符合要求;产品的进货渠道是否合法、可追溯;经营的保健食品和化妆品是否存在假冒伪劣、冒号套号;产品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规定;产品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抽验
 
  监督抽验要与监督检查紧密结合,重点对生产、经营企业容易非法添加、夸大宣传严重、投诉举报集中的减肥、缓解体力疲劳、增强免疫力、改善睡眠和辅助降血糖等功能保健食品和美白、防晒、染发、烫发类等化妆品200批次保健食品进行监督抽验。
 
  四、专项工作实施步骤
 
  (一)组织部署阶段(5月)
 
  各市局要按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监管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广泛动员,逐项落实检查任务,确保整治质量和进度。
 
  (二)自查整改阶段(6月)
 
  各市局要督促辖区内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工作要求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对索证索票不齐全,尤其是未索取批次检验报告的产品以及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应自行下架并登记造册,相关票证齐全后方可恢复销售。
 
  (三)集中整治和抽验阶段(7月至9月)
 
  各市局要组织对本辖区内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包括委托生产企业)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发现可疑问题产品,可由省局保化处审核批准后送省所检验(检验费用由省局承担)。对以往检查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以及群众投诉举报集中企业要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对产品本身不合法(包括无号、套号、冒号)、索证索票和台账记录不符合规定、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要求的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省局将适时对市局专项工作进行督查督办,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到位。
 
  省局将抽调市、县监管人员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品种的100批次保健食品和100批次化妆品开展监督抽验工作,各市局负责对省局交办的不合格产品进行查处。
 
  (四)分析总结阶段(10月)
 
  各市局应及时进行统计、分析、总结,结合监管情况和难点问题制定针对性措施,并撰写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包括以下内容:1、整治总体情况,包括检查范围、检查企业数品种数、出动检查人员、具体实施步骤、检查方式等,2、对存在非法添加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品种采取的措施,3、案件查处情况,4、专项整治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效,5、检查发现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安全隐患,6、深入分析产生问题的深层次原因, 7、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加强监管的意见和建议。)
 
  五、专项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各市局要从确保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民生的高度,加强对这次工作的组织领导,提高对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专项整治实施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责任,逐级落实检查任务,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结合专项整治,强化日常监管
 
  各市局要结合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的通知》(晋食药监保化〔2014〕60号)有关要求,要求,开展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同时,要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力度,不断规范生产经营秩序。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指导生产经营企业完善并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各项质量安全制度,督促生产企业加强原料采购管理,按照批准的配方和工艺组织生产。对省局交办的不合格产品要一查到底,追根溯源。要按照信息化监管要求,将监督检查情况和案件查处情况及时录入“山西省食品药品信息化监管平台”。
 
  (三)加强地区协查,形成整治合力
 
  各市局要树立全局观念,克服阻力,密切配合,加大对违法产品溯源力度,发现违法产品涉及辖区外生产经营企业的,要查清产品来源、去向、数量等,并及时上报省局并函告相关部门进行协查。接到协查函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认真做好协查工作,并在30日内反馈协查结果。
 
  (四)加大查处力度,曝光典型案件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一律要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完成;对生产非法添加保健食品的,一律建议省局吊销相关许可证照,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对经营含非法添加物保健食品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一律以“监管公告”形式公开曝光;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加强沟通联络,做好总结评估
 
  各市局要及时总结本辖区工作的进展情况,包括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案件查处情况、社情民意和舆论反应等,及时、准确、全面上报工作信息和进展情况,重要紧急信息随时报送。每月5日前上报《2014年保健食品化妆品非法添加专项工作工作统计表》,10月31日前上报专项工作总结(含电子版)。
 
     附件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