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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4年全省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鲁食药监稽〔2014〕134号)
  文章来源: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时间:2014-08-15  点击数:205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山东省工商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工商广字〔2014〕93号)要求,根据广告监管职责分工,结合食品药品日常监管工作,决定开展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专项行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广告审查公示
 
  要按照相关法规要求严格审核批准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已审查批准的广告(包括市局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和准予备案的异地发布广告,5日内在省局网站广告监管栏目进行公示,并及时抄送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广告公告中,我省企业产品广告批准文号在有效期内的,一律撤销或收回。
 
  二、做好日常广告监测
 
  各市局要充分利用国家总局在线违法广告监测管理系统,做好违法广告核实及移送、处理等工作。各级根据工作实际,选择部分企业和媒体进行跟踪监测。已取得广告批准文号的省内生产企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的市局报告广告发布情况。各市局要加强辖区内企业食品药品广告的跟踪监测,如发现情节严重的违法广告,应依法及时处理。县级局结合实际,制定合理的监测计划,要覆盖辖区内报纸、电视、广播等主流媒体,每月监测媒体不少于3家,监测时间不少于5天;每次监测媒体时段不少于2个,每个时段不少于1小时。县级局对监测情况详细记录、汇总,如实上报市局。
 
  三、严打严重违法广告
 
  对国家总局在线违法广告监测管理系统监测发现的严重违法广告,在移送同级工商机关依法查处的同时,省局一律予以公告。对公告后仍然发布违法广告涉及的生产企业(申请人)应采取行政告诫、现场抽验与监督检查等措施并列入失信企业进行跟踪监督和重点监管;对其涉及产品应采取暂停销售措施。对未经依法审批擅自从事互联药品信息、交易服务网站,一律移送通信管理部门关闭。要注重从违法广告中筛选案源,查处假冒伪劣产品。6月1日后因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被暂停销售而继续销售的,要依法没收产品并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扎实开展专项行动
 
  本次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专项行动自7月底至12月进行,目的在于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广告市场秩序,保障群众健康权益,促进食品药品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加强部门协作,注重社会宣传,扎实有效开展,确保取得实效。省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联合对各地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市局于12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包括辖区内广告发布企业基本情况、采取的措施、检查效果、取得的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工作建议等)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分别报送省局稽查局。
 
  各市局在专项行动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请及时与省局稽查局联系。
 
  联系人:广告科 曲立美
 
  联系电话:0531-68603609
 
  电子邮箱:ggjdk1@163.com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