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美特咨询微信
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 山东
法规
法规动态
国家法律
食品法规
地方法规
进出境法规
国际法规
行政许可
其它相关法规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地方法规 » 山东
转发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保健食品经营申办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来源:烟台市莱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时间:2014-09-26  点击数:712     

各街道(园区)食品药品监管所,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各中队),机关各科室,各有关单位:

  现将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保健食品经营申办有关事项的通知》(烟食药监保化〔2014〕11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要求,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保健食品经营实行许可管理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应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现已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兼营保健食品的食品经营企业,原证书继续有效,在许可证变更或到期延续时应办理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自2014年11月1日起,凡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一律按无证经营予以查处。

  二、许可审批要求

  兼营保健食品的食品经营企业其《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延续、注销暂按目前普通食品的申办资料、流程及要求执行,在“许可范围-经营项目”中加注“保健食品”选项,“许可范围-经营方式”按照“批发或零售或批发兼零售”申请、核定,在提交的经营场所布局图中应专门标注保健食品经营位置。保健食品专营企业《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变更、延续和注销使用《食品流通(保健食品)许可申请表》等相应资料,其许可范围直接核定为“保健食品”。

  局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公室负责受理企业的申请、延续、变更、补发和注销,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监管所、中队负责受理个体工商户的申请、延续、变更、补发和注销,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工作中如遇到其他事项及时与局保化科联系。

  附件:《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保健食品经营申办有关事项的通知》

  烟台市莱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 9 月22日

  附件: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保健食品经营申办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发区管委办公室,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昆嵛山自然保护区管委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市局有关科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帐管理规定的公告》和《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山东省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鲁食安办〔2011〕2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经营保健食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事保健食品经营,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注明保健食品,当地县级监管部门负责实施。

  二、申请经营保健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保健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经营的保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食品经营场所应当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分离并保持规定的距离;保健食品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空间应当分开;保健食品经营场所应当保持环境整洁。

  (二)具有与经营的保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布局合理,避免保健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有相应的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者设施;兼营其他食品的,应设立相对独立的保健食品专门区域或专柜,并有明确的指示标识。

  (三)配备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保健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三、申请经营保健食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流通(保健食品)许可申请表》;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与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等);

  (四)负责人及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经营场所和仓库总平面图;

  (六)与经营的保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清单;

  (七)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记录和体检证明复印件;

  (八)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九)拟经营保健食品清单;

  (十)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四、申请变更保健食品经营有关事项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流通(保健食品)变更许可申请表》;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三)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其它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文件。

  五、申请注销保健食品经营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流通(保健食品)注销许可申请表》;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三)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其它与注销相关的证明文件。

  六、监管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及本通知相关要求进行审核。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核查并填写现场核查表(附件2),符合条件的,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范围一栏“经营项目”注明保健食品,“经营方式”按照批发或零售或批发兼零售申请、核定。企业相关信息5个工作日内录入山东省保健食品化妆品信息监管系统(网址:http://60.216.97.248:8089/hfc/)。

  七、对于兼营其它非保健食品类食品的申请人,不单独发放许可证,仅在《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范围内注明。兼营其它非保健食品类食品申请注销保健食品经营的,收回原许可证正、副本,换发许可范围不含保健食品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八、各单位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受理检查流程和办法。待国家、省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法规、政策出台后,依照新的规定执行。

  附件:1.保健食品经营现场核查表

  2.食品流通(保健食品)许可申请表

  3.食品流通(保健食品)变更许可申请表

  4.食品流通(保健食品)注销许可申请表(注:官网无附件)

  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