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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含何首乌保健食品变更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文章来源: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时间:2014-10-24  点击数:166     

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人、生产企业:

  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含何首乌保健食品变更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4〕18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据通知要求,对申请降低何首乌用量、替换或去除何首乌的,因客观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相关变更申请的,批准证书持有人应于2014年10月31日前向我局提供书面说明。

  二、变更所需资料要求,以本次转发的《通知》内容为准。

  三、保健食品中何首乌在此前我局转发的《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含何首乌保健食品监管有关规定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4﹞137号)规定用量范围内,并按照其要求增加“不适宜人群”及“注意事项”的,须填写《保健食品说明书备案信息汇总表》(见附件)并将该表与说明书于2014年10月31日报我局保健食品化妆品注册和监管处备案。

  联系人:郭婧,联系电话:83978545

  李猛,联系电话:83978548

  附件:   保健食品说明书备案信息汇总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