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美特咨询微信
当前位置: 首页> 法规动态
法规
法规动态
国家法律
食品法规
地方法规
进出境法规
国际法规
行政许可
其它相关法规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法规动态
关于征求《广东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网站信息发布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文章来源: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时间:2014-11-14  点击数:170     

有关单位:

  为规范网络保健食品交易,发挥民众的舆论监督作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保健食品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我局制定了《广东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网站信息发布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014年12月12日前反馈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监管处。

  联 系 人:符同浩

  传 真:(020)37886955

  电子邮件:bjspjgc@sina.com

  附 件:广东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网站信息发布指南(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1月12日

  附件:

  广东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网站信息发布指南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保健食品交易,发挥民众的舆论监督作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保健食品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电子签名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和《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其网站首页醒目位置公开其营业执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件或者备案信息及产品注册或备案信息,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第三条 营业执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件或者备案信息及产品注册或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网站应当在信息变更批准后10日内更新。

  第四条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网站发布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批准证明文件)和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应提供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官方网站的电子链接,以便消费者查询。

  第五条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网站发布的产品信息,如标注企业名称、联系方式、生产地址、保健食品批准文号、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注意事项及蓝帽子标识等内容,应与其标签标识和说明书一致。

  第六条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网站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并注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第七条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网站发布的保健食品信息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发布的保健食品信息不得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

  第八条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网站信息发布应设联系人,负责配合监督部门做好管理相关的信息检查和维护,做好网站收集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端口的衔接。

  第九条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网站发布信息一经监测发现违法违规情形,自接到监管部门通知起24小时内做出整改并报企业所在地监管部门。

  第十条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网站应及时对媒体及其他渠道的有关本单位的食品安全信息做出真实准确的回应,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重大事件应及时告知当地监管部门。

  第十一条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发现假冒本企业的产品信息的,应及时在网站中显示及声明,确保销售者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网站应公布产品售后服务电话或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 本指南自2015年 月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