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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的通知(晋食药监保化〔2015〕7号)
  文章来源: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时间:2015-01-27  点击数:232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深入推进“学习讨论落实活动”,整治突出问题,规范市场秩序,现就监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节假日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
 
  各节假日是保健食品、化妆品供求旺季,购买人员相对集中,安全隐患较大。各地要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安全放在首位,充分认识抓好节日期间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监督,确保节假日期间保健食品及化妆品市场安全稳定、人民群众使用安全。各地要紧密结合节假日消费特点,采取飞行检查、日常检查、暗访巡查等多种检查方式,以日常监管和抽检监测中发现的问题较多、风险度高的品种为重点,对生产企业、批发市场、超市、药店等重点场所以及问题多发区、城乡结合部、产品集散地等重点区域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查看生产经营企业是否严格实施索证索票制度、产品来源是否可追溯、标签说明书是否合法,严防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
 
  二、集中整治保健食品违规标识等市场乱象
 
  2014年12月22日,央视“焦点访谈”节目以“冬虫夏草 乱象丛生”为主要内容,报道了目前市场上以保健食品为主的各类标识“虫草”产品,偷换概念、以次充好、以假当真等欺骗消费者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结合节目播出的具体品种,以标识“虫草”等字样保健食品为重点品种,开展保健食品标识标签专项检查,集中整治市场乱象。一是检查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的内容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相关内容进行标注,重点检查保健食品标注的相关信息是否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一致,是否存在擅自标注非产品名称或商标的所谓“产品名称”,是否擅自更改保健食品原辅料的名称或另行标注俗名、药典名称等;是否用群众熟知的物质替代批准的原料。二是检查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的标注形式是否符合《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的要求,重点检查保健食品名称是否标于最小销售包装“主要展示版面”的明显位置,不适宜人群字体是否略大于“适宜人群”的内容,需经电离辐射处理的保健食品,是否标明“辐照食品”或“本品经辐照”;是否有夸大产品功效、宣称预防治疗疾病功能等违法违规内容。
 
  三、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违规宣传,化妆品非法使用禁限用物质仍是保健食品化妆品市场存在的主要突出问题。各地要结合日常监管、投诉举报、监督抽验等情况,以减肥、缓解体力疲劳、增强免疫力、改善睡眠和辅助降血糖等功能保健食品和美白、防晒、染发、烫发类等化妆品为重点,有针对性开展非法添加和违规宣传专项整治。非法添加整治工作要以管理薄弱的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全省供货的产品集散地、城乡结合部的经营户为重点区域,通过检查产品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标签标识,进一步排查假冒伪劣和安全风险,对可疑产品、新入市产品、新包装产品开展非法添加专项抽验,通过现场快筛和实验室检验,排查产品是否添加化学物质或禁限用物质。违规宣传整治工作要充分利用投诉举报信息和在线监测系统,要加强与工商、通信、广电和新闻出版等部门沟通合作,实现信息共享,形成整治合力,着力解决保健食品广告宣传中虚夸功效、虚编疗效的问题。对非法添加和多次虚假夸大宣传的产品,要采取公开曝光、区域禁售、强制下架等强有力的监管措施,
 
  四、加强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各地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要根据辖区监管实际,制定日常监管工作计划。生产企业以原料采购、配料投料、生产过程关键点的控制、成品的检验和各项原始记录为重点环节,监督检查每季度至少一次,督促生产企业强化过程控制,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委托企业要和受托生产企业签订质量明晰的委托生产协议,严格按照保健食品GMP组织生产。经营企业以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台账记录为重点环节,监督检查至少每2年全覆盖一次,强化企业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把好产品进货关、销售关和退市关,必须做到有台账、登记全、信息准、可追溯。
 
  同时,各地要充分利用年货市场、农村大集、民俗活动等特色场合,广泛宣传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科学消费意识,鼓励广大消费者合理投诉举报,维护自身正当权益,努力形成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五、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本着依法、及时、从严的原则,结合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各类保健食品化妆品违法违规行为。要注重源头监管,对原料把关不严的生产企业,一律予以停业整顿;对制假售假的黑窝点,一律予以取缔;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一律查明来源和去向,并做好各项记录;对标签标识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一律要求下架返厂;对抽检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一律采取停止经营、下架等有效行政措施,及时处置,严防问题食品再次流入市场;对涉及非法添加保健食品的生产和经营企业,一律按照《刑法修正案(八)》“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并做好案件交接记录。
 
  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要在工作中以“学习讨论落实活动”为切入点,坚持问题导向,坚持重点突破,坚持强力推进,全力解决保健食品化妆品突出问题,为实现富民强省奠定坚实基础。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