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美特咨询微信
当前位置: 首页> 食品法规
法规
法规动态
国家法律
食品法规
地方法规
进出境法规
国际法规
行政许可
其它相关法规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食品法规
食药总局关于停止冬虫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试点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6〕21号)
  文章来源:国家食药监总局   时间:2016-03-05  点击数:2816     
北京、江西、湖北、广东、青海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
 
  2012年8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冬虫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试点工作方案》(国食药监保化〔2012〕225号),要求试点企业按照要求组织开展试点相关工作。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总局已制定公布《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含冬虫夏草的保健食品相关申报审批工作按《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不得生产和销售。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国食药监保化〔2012〕225号文件停止执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