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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关于印发2017年黑龙江省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黑食药监办保化〔2017〕1号)
  文章来源: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时间:2017-01-09  点击数:343     
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现将《2017年黑龙江省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月4日
 
  2017年黑龙江省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要点
 
  根据《食品安全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结合实际,现就2017年全省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重点工作提出如下安排:
 
  一、统筹兼固,推进主体责任落实。按照《食品安全法》、“三定方案”等要求,各地要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并强化逐级督导。要结合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的新形势、新变化和新业态,整合资源,理顺职能,做好事权划分,确保监管责任落实到人,切实保障保健食品化妆品日常监管职责落实到位。
 
  二、依法监督,实施风险分级监管。按照《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的要求,各地保化监管部门要加强与相关科(处)室的沟通,结合监督检查、监督抽检等情况,综合评价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风险等级,并依据风险等级确定实施监督检查频次。要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要求的频次,开展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切实保障保健食品化妆品产品质量安全。
 
  三、编制计划,加强日常监管检查。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要求,依据企业规模、管理水平、风险等级和产品类别、产品安全状况等,各地要编制保健食品、化妆品日常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并向社会公开。要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实施日常监管检查。
 
  四、随机抽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认真贯彻落实《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药品安全随机抽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要求,进一步强化保健食品化妆品事中事后监管。各地监管部门要将属地监管与随机抽查有机结合,在“网格化”管理、“全覆盖”监管的基础上,按规定组织开展双随机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强化督导,加强追溯体系建设。按照《总局关于推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完善追溯体系的意见》等相关要求,各地要督导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加快追溯体系建设,要本着质量安全顺向可追踪、逆向可溯源、风险可管控,发生问题时产品可召回、原因可查清、责任可追究的原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六、加强培训,注重法规规章运用。各地要加强对近两年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培训,指导基层执法人员熟练掌握政策,更好履职尽职,并督导辖区企业认真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保证产品质量安全。要监督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真执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依法履行不安全保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要督导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对其“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自检自查,并定期上报自查报告;要积极探索区域内注册或备案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方式和方法,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七、突出重点,继续开展专项整治。要在保持对保健食品化妆品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品种实施高压监管态势的基础上,继续加强对批发集散地和学校、宾馆、车站周边保化经营企业以及减肥、辅助降血糖、美白、祛斑等品种的监督检查,加大抽检核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省局今年拟开展“胶囊剂类保健食品生产专项检查”、“化妆品规范生产情况专项检查”,同时在具备条件的市地探索实施“化妆品经营示范街(店)试点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在经营使用环节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坚决遏制住违法违规经营保健食品化妆品现象。
 
  八、完善制度,加强许可基础建设。要强化保健食品化妆品“放、管、服”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生产许可工作制度和服务指南,规范许可流程,简化许可备案程序;要建立符合实际的保健食品化妆品许可审评队伍,制定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备案工作制度和流程,完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程序和备案后检查方式,切实做好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换证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备案工作。
 
  九、加强沟通,做好信息报送工作。要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信息化建设,及时沟通交流监管经验和做法,及时通报监管工作取得的成效和任务完成情况,并督导基层监管部门完成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和信息上报工作。各地“保健食品化妆品日常监督检查年度计划”要于2017年1月20日前上报省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检查工作完成情况分别于6月5日、12月5日前报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