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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打击保健食品 “四非”和“会销”专项行动的通知(津市场监管保〔2017〕9号)
  文章来源: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间:2017-03-27  点击数:249     
各区局及相关单位:
 
  为深化保健食品监管,净化保健食品市场,保障公众健康、安全和合法权益,全面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市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清理清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11号)的工作部署,结合央视3.15曝光以会议讲座等方式从事保健食品违法宣传和销售活动,给公众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问题。决定开展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下称“四非”)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会销”专项行动,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打击保健食品“四非”违法违规行为
 
  (一)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行为。打击地下黑窝点生产保健食品、未经许可生产(分装)保健食品、未经批准违法违规委托生产保健食品、使用过期变质(或来自日本核辐射地区)原辅料生产保健食品、未按批准的配方工艺生产保健食品、在生产过程中偷工减料(或掺杂掺假)的行为。
 
  (二)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经营行为。打击未经许可(或在许可地址以外)经营保健食品的行为、经营假冒(伪劣、来源不明)保健食品的行为、明知保健食品存在非法添加药物仍然继续经营的行为、未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和索取检验报告制度的行为。
 
  (三)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行为。打击在生产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辅助降血压等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和添加剂的行为。
 
  (四)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宣传行为。打击夸大保健食品功能范围、宣称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以专家或患者名义进行功效证明、未经审查批准或篡改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进行违法虚假夸大宣传的行为。
 
  二、打击保健食品“会销”违法违规行为
 
  严厉打击以会议、讲座、旅游等形式违法违规销售保健食品的行为。监管单位要加强对辖区宾馆、饭店、礼堂、会议中心、会馆、文体中心、门店等会议场所和旅游部门的走访和了解,宣传相关政策法规,争取支持和配合;要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调,加大对以会议、讲座、旅游等形式违法销售保健食品行为的打击力度;一经发现,对涉及的产品要依法开展调查,对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要结合日常监管、风险排查、投诉举报和每年打“四非”发现的情况,确定“重点产品、重点领域、重点场所和重点企业”,提高打“四非”和“会销”专项行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追根溯源,在侦破案件上实现新突破。各单位要把重点放在发现隐患、发现会销窝点、深挖制假售假黑窝点上,力求在侦破案件上实现新突破,彻底摧毁产、供、销犯罪网络,在全市范围内形成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震慑力。
 
  (三)加强科普宣传,营造社会共治氛围。各单位要加强对保健食品科普知识、安全消费常识、消费警示、非法宣传陷阱等内容的宣传力度,尤其保健食品销售高峰期,要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社区电子屏、发放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公开曝光违法典型案例,宣传普及保健食品知识,不断提高公众“正确选择,科学食用”的能力水平和鉴别能力,共同参与净化辖区保健食品安全环境,建立社会共治的长效机制。
 
  (四)做好信息报送。各单位要及时向委保健食品处报送专项行动工作进展、主要成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案件查处情况。并于12月25日前报送《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
 
  联系人:付永杰,  电话(传真):23370109
 
  附件: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
 
  2017年3月21日

附件 

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类别

单位

数量

出动执法人员

人次

 

检查保健食品企业

生产企业:       家;经营企业:       家

抽验保健食品数量

批次

抽检:       批次;不合格:      批次;

查扣违法保健食品数量

 

数量:      盒(瓶),货值 :      万元;

非法宣传保健食品

 

打“四非”案件(立案)

生产企业:       件;经营企业:       件

责令保健食品企业停产停业

生产企业:       家;经营企业:       家

吊销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生产企业:       家;经营企业:       家

罚没金额(保健食品)

万元

生产企业:      万元;经营单位:     万元

移送公安部门案件

 

违法产品外省协查

批次

 

其  他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