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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保健食品会议营销监管的通知
  文章来源: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时间:2017-06-23  点击数:254     
各区县(市)食药监局(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管局):
 
  为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规范保健食品会议营销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保健食品会议营销主体资格
 
  通过会议宣讲、科普讲座(包括在线网络视频讲座)、咨询活动、基地(企业)参观、体验等方式推销保健食品,必须依法取得含“保健食品销售”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会议营销的保健食品必须是依法注册或备案的产品,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保证产品的合法性和食品安全。
 
  二、规范营销活动举办场所的管理
 
  食品经营许可证中核准的经营场所是经营保健食品的法定场所,可以开展有关保健食品会议营销活动。使用宾馆、酒店、影院或其他非注册场所举办保健食品会议营销活动的,可以进行合法的宣传,但不得进行现场销售活动。提供场地的管理方应当查验会议营销举办方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留存其许可证和举办方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三、规范会议营销宣传内容
 
  保健食品会议营销以会议、讲座、体验等形式开展保健食品广告宣传,其张贴的宣传海报、派发的产品宣传资料、以及播放的视频音频等,应当依法取得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保健食品广告批文,其宣传内容必须与广告批文一致。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夸大宣传功效,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四、鼓励企业对保健食品会议营销进行报备
 
  创新思路,鼓励采取报备制等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会议营销监管,鼓励企业对保健食品会议营销进行报备,做到事先介入,事中监管,事后追溯。改变以往对保健食品会销企业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的被动局面,进一步规范会议营销企业行为。
 
  五、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
 
  对于没有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法开展保健食品会议营销活动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按“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查处”。
 
  出租宾馆、酒店、影院、体育馆以及其他会议场地给没有合法资质的企业开展保健食品非法会议营销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按“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其他条件”查处。
 
  保健食品会议营销的产品为没有按规定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或产品抽检不合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查处;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按照第一百二十三条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涉嫌违法宣传的,依法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情形严重的,同时上报市局,由市局统一报省局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查处。
 
  六、工作要求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自身职能职责,依法加强对保健食品会议营销行为的监管。
 
  (一)将保健食品会议营销纳入日常监督计划,重点对经营主体资格、产品合法性、宣传内容、进货查验制度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加大对此类产品的监督抽检力度。
 
  (二)建立会议营销监管信息联动曝光工作制度,加大曝光力度。有条件的应在网络等媒体上设立保健食品消费警示栏,曝光非法保健食品会议营销行为,发布消费警示,畅通举报渠道。
 
  (三)积极开展保健食品宣传进社区工作,尤其应加强中老年人群中保健食品会议营销典型陷阱如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赠送、权威证明等宣传引导工作。
 
  (四)加强部门联动,有效打击非法保健食品会议营销。与工商、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整治行动,严厉打击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欺诈等违法活动。
 
  保健食品会议营销报备登记表(参考模板)
 
  长沙 (    )  会销〔2017〕第  号

会销主办者名称

 

食品经营许可证号

 

会销举办者住所

 

法 定 代 表 人

 

联系电话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会销现场负责人

 

联系电话

 

会  销  地  址

 

举  办  日  期

 

会销产品信息列表

序号

名称

批准文号

保健功能

生产单位

 

 

 

 

 

 

 

 

 

 

 

 

 

 

 

 

 

 

 

 

 

 

 

 

 

 

 

 

 

 

 

 

 

 

 

 

 

 

 

 

本次会议营销已向我单位报备。

1、保健食品不能代替药品;

2、保健食品不得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3、监督举报电话:产品质量:12331;广告违法:12315

(盖章)

年     月      日


  注:1.本《证明》应当在会销现场公开张贴,不得涂改、变动、伪造和遮挡。
 
  2.超出本《证明》的会销地址、有效期等,应当到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重新申领。
 
  3.本《证明》一式两份,会销举办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各执一份。
 
  4.本《证明》需在会销活动前五个工作日以上时间提前报备。
 
  保健食品安全承诺书(参考模板)
 
  一、诚信守法。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诚信经营,保证保健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亮证经营。将食品经营许可证、承诺书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三、场所整洁。经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空间分开;保健食品与其它商品分区摆放;经营场所保持内部环境整洁。
 
  四、索证索票。采购保健食品时索取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与保健食品一致的合格证明文件(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产品说明书)和进货单据,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五、保健食品合格。不卖“三无”、过期、假劣和其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食品。
 
  六、不进行虚假、夸大广告宣传,不欺骗、误导消费者(监督电话12315)。
 
  七、科学消费。销售给消费者的保健食品每人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服用量。
 
  八、主动配合。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作。
 
  若违反以上承诺,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请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予以监督。
 
  承诺单位(盖章或者签名)
 
  联系电话:
 
  2017年  月  日
 
  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