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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无良!男子销售有毒保健品获刑
  文章来源: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号   时间:2021-01-09  点击数:39     
  食品安全天天讲,但偏偏有一些人却置若罔闻,甚至铤而走险触犯法律。近日,山西定襄县人民法院就依法审结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被告人刘某因销售添加非法化学药品的保健食品受到法律制裁。

  案情回放:

  2019年3、4月份,被告人刘某从销售保健品的陌生男子处购进美国伟哥等保健品,在无任何销售保健食品的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药房内对外销售。经山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测,“美国伟哥”、“大力黑金刚”两种保健品中均含有非法添加化学药品西地那非。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刘某经营的药房内查获四十五粒“美国伟哥”和十三粒“大力黑金刚”。

  定襄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刘某在其经营的药房内销售添加西地那非的保健食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出具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并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被告人刘某从事食品经营的相关活动。

  法官寄语

  保健品属于食品,对于食品,国家禁止任何药物进行添加,如果添加了就构成有毒有害食品。我国刑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本案中,被告人销售的保健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此,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保健品时,一定要从正规渠道购买,对来路不明的保健品要时刻保持警惕之心,以免买到假保健品,损害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