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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老年人兜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 两被告人“坑老”一审获刑!
  文章来源:岳麓区人民法院微信号   时间:2021-04-10  点击数:27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开始注重保健养生,这本来是好事,但却有不法分子良心“下线”,竟然利用一些老人渴求健康的心理,向老人兜售有毒、有害的保健食品……
 
  4月8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了被告人曾某、彭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被告人曾某、彭某商议共同出资,利用在某生物有限公司供职时掌握的客户资料,向患有糖尿病等慢性病的老年人电话推销保健品,所获利润平分。
 
  从2019年5月至9月,曾某、彭某虚构长沙市糖尿病康复指导中心、中老年慢性疾病控制中心等单位,刻制印章,并假称自己系该单位的工作人员、专家老师,在明知“301中华活胰宝”“圣方牌知葛胶囊”(基因口服胰岛素II代)保健品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后经鉴定为“盐酸二甲双胍”等物质)的情况下,将从别处购买的该两种保健品,向多位60至90岁、身患糖尿病等多种慢性疾病的老人进行推销,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
 
  2020年9月10日,曾某被抓获归案。同日,彭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两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另查明,曾某、彭某在不具备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共同销售“301中华活胰宝”“圣方牌知葛胶囊”“延寿片”“鹿心血”等产品,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案发后,两人分别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彭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同时,曾某、彭某向不特定多数消费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品,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或使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处于被侵害的危险状态,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曾某、彭某连带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60万余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综合曾某、彭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曾某、彭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一年六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扣押在案的两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责令曾某、彭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公益诉讼起诉人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六十万余元,并在省级新闻媒体就其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