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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1年第23期)
  文章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1-07-09  点击数:23     
  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食用农产品等22类食品284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抽样检验合格274批次、不合格10批次(见附件),不合格项目涉及质量指标不达标、农兽药残留超标、微生物污染、食品添加剂超标、重金属污染等。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质量指标不达标
 
  (一)诸暨物美天骄百货有限公司西施大街分公司销售的标称龙海市嘉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葱梳打饼干,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新昌县鲜品汇百货超市销售的标称义乌市凯泰食品厂生产的黄冰糖,色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三)龙泉市城东农贸批发市场方振伟摊位销售的标称遂昌县酒厂生产的精制老酒(调味料酒),氨基酸态氮(以氮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四)嘉善县江伟副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杭州佳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黄冰糖(分装),色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佳昕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五)苍南县通钗烟酒商行销售的标称台州市路桥粒粒佳食品厂生产的单晶冰糖,还原糖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台州市路桥粒粒佳食品厂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农兽药残留超标
 
  (一)沃尔玛(浙江)百货有限公司兰溪丹溪大道分店销售的活黑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沃尔玛(浙江)百货有限公司兰溪丹溪大道分店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永康市九铃桥菜场钱文忠摊位销售的生鸭蛋,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微生物污染
 
  新昌县七星街道好佳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新昌县天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母子酱油(酿造酱油),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四、食品添加剂超标
 
  嵊州市富强调料副食店销售的标称眉山市东坡区川西食品厂生产的土豆粉,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五、重金属污染
 
  宁海县跃龙综合市场薛梦成摊位销售的虾姑,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我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杭州、绍兴、金华、台州、丽水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宁波、温州、嘉兴、绍兴、金华、丽水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