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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长三角地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市监特食20210453号)
  文章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1-09-06  点击数:43     
各相关市(县、区)市场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长三角地区特殊食品安全监管协作,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推进落实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实现保健食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追踪、责任可追究,严防严管严控食品安全风险,经研究,现就推进长三角地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以及《长三角食品安全区域合作协议》《长三角地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建设战略合作协议》《长三角区域特殊食品安全监管交流合作框架协议》等相关要求,结合长三角地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监管以及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建设与应用的实际,督促指导长三角地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对产品追溯负责,提升长三角地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消费者知情权。
 
  (二)工作目标
 
  参与试点的长三角地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义务,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确保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相关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通过自建系统、政府部门已建系统或采用第三方技术机构服务等方式,建立覆盖生产经营全过程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并将追溯信息上传至长三角区域一体化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2021年,确定试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及其试点品种,实现试点企业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覆盖率、信息上传率均达到100%的目标,消费者可便捷查询长三角地区试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保健食品追溯信息。2022年,确定试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扩大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试点范围,持续推进长三角地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并实现追溯信息共享。
 
  二、主要内容

  (一)试点范围
 
  1.相关省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9月底前选择2—3家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开展试点,每家试点企业选择2—3个试点品种,可优先选择上海、南京、无锡、杭州、宁波、合肥市等六个城市(首批长三角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试点城市)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2021年12月起试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试点品种保健食品,其产品外包装上应当印制或粘贴追溯二维码,供消费者便捷查询食品安全追溯信息。
 
  2.相关省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3月底前选择2—3家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开展试点工作,试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可选择至少1个试点品种保健食品和1个非试点品种保健食品进行试点(含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的试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保健食品),可优先选择首批长三角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试点城市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参加试点。
 
  3.试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指派专人负责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及时将食品安全信息上传长三角区域一体化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以及完成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二维码赋码试点工作。省、市已建成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的,可通过系统对接方式实现信息追溯功能。
 
  (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息追溯总体要求
 
  1.企业管理要求。
 
  (1)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严格生产过程控制,确保生产的保健食品全过程可追溯。
 
  (2)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应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建立产品进货台账、查验供货商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等,确保保健食品经营全过程可追溯。
 
  (3)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便捷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查询服务,追溯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及时。同时开展宣传推广,让消费者了解保健食品信息追溯,保障人民群众对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2.平台技术要求。
 
  (1)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自建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或应用政府已建系统,或采用第三方技术机构服务等方式,采用二维码等技术开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形成覆盖生产经营全过程,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出厂检验和销售记录的追溯信息数据链,鼓励有条件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采用物联网、区块链等先进技术实现信息追溯。
 
  (2)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通过自建追溯系统,或应用政府已建系统与长三角区域一体化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对接、上传保健食品追溯信息,或者通过长三角区域一体化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输入端口直接录入、上传保健食品追溯信息。
 
  (3)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在保健食品生产、交付后的24小时内,将追溯信息上传至长三角区域一体化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4)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实施进货查验,并将相关追溯信息上传至长三角区域一体化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3.信息追溯技术标准。
 
  (1)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建追溯系统时,应当参照执行长三角地区互认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信息追溯相关标准,包括追溯总体要求、数据元、数据接口、标识物等相关内容,明确本企业所采用的追溯信息的编码原则、标识方法、标识载体与数据接口等规则,确保追溯对象标识的唯一性和各环节间标识的有效关联,形成闭环。
 
  (2)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采用第三方技术机构服务等方式建设追溯系统时,也应当参照执行长三角地区互认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信息追溯相关标准。
 
  (三)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信息追溯要求
 
  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部门共同推进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采集项、数据格式标准等内容,原则上应含有以下数据信息:
 
  1.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信息追溯形式。
 
  (1)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是落实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的责任主体,生产保健食品或受委托生产保健食品出厂上市前,需在产品外包装上印制或粘贴追溯二维码,方便消费者查询,获取产品追溯信息。
 
  (2)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可以选择采用“一品一码”或“一物一码”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形式。“一品一码”即每类产品一个二维码,消费者扫码后可按生产日期或批次及购买网点查询产品的追溯信息;“一物一码”即每件产品一个二维码,消费者扫码后可直接查询到此件产品的追溯信息。
 
  (3)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向下游经营企业供货时,可以采取“一单一码”的供货单信息追溯形式。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出厂销售产品时,向下游经营企业提供一张含有二维码追溯信息的供货单,下游企业可通过扫描供货单上二维码获取并上传保健食品追溯信息。
 
  2.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信息追溯数据要求。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内容原则上应含有以下数据信息:
 
  (1)基础信息。
 
  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号、地址、联系人、电话、许可证号、营业执照及许可证图片信息。其中,部分信息对公众开放(企业名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号、地址、许可证号、营业执照及许可证图片信息)。
 
  产品信息:包括产品名称、分类、规格、保质期、委托生产企业名称、批文文号、批准证书(含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等)。上述产品信息对公众开放。
 
  原料信息:包括原料的名称、规格、保质期、生产企业。
 
  (2)动态信息。
 
  产品生产信息: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次、生产数量、数量单位、检验合格证号、检验合格报告图片。
 
  产品销售信息:包括销售数量、数量单位、销售日期、购货者名称、购货者地址、购货者联系方式、检验合格证号、检验合格报告图片。
 
  原料进货信息:包括原料的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次、采购数量、数量单位、进货日期、供货单位名称、供货单位地址、供货单位联系方式、产地证明或检验检疫证书编号、质量安全检测、产地、生产厂商。
 
  (四)保健食品经营企业信息追溯要求
 
  1.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追溯形式。
 
  (1)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可以采用“一品一码”二维码价格标签的方式,方便消费者及时查询保健食品追溯信息。保健食品上架销售前需在商品货架标签处放置“一品一码”二维码标签,每种产品一个二维码标签,消费者扫码后可按生产日期、批次查询产品的追溯信息。
 
  (2)鼓励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督促上游生产经营企业供货时,采用“一单一码”二维码追溯供货单,收货时可通过扫描供货单上二维码获取保健食品追溯信息。
 
  2.保健食品经营企业信息追溯数据要求。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追溯内容原则上应含有以下数据信息:
 
  (1)基础信息。
 
  企业信息:企业名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号、地址、联系人、电话、许可证号、营业执照及许可证图片信息。其中,部分信息对公众开放(企业名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号、地址、许可证号、营业执照及许可证图片信息)。
 
  产品信息:产品名称、分类、规格、保质期、生产厂商名称、批文文号、批准证书(含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等)。上述产品信息对公众开放。
 
  (2)动态信息。
 
  产品进货信息:产品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次、采购数量、数量单位、进货日期、供货单位名称、供货单位地址、供货单位联系方式、检验检疫证书编号、质量安全检测、产地、生产厂商。其中,部分产品进货信息对公众开放(产品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次、进货日期、供货单位名称、检验检疫证书编号、质量安全检测、产地、生产厂商)。
 
  产品销售信息:产品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次、销售数量、数量单位、销售日期、购货者名称、购货者地址、购货者联系方式、检验检疫证书编号、质量安全检测、产地、生产厂商。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分工
 
  建立推进长三角地区特殊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协调机制,由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协调,统一试点要求。相关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辖区内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的监督管理,选择试点企业并协调推进。长三角区域一体化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相关技术支持单位负责开展业务对接与技术培训,指导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试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制度,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履行相应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义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引导行业自律,推进长三角地区特殊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建设。
 
  (二)强化培训指导
 
  相关省市场监管局要将长三角地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试点工作作为年度重点工作,将追溯工作的目标、要求和关键点列入食品从业人员培训内容。要会同相关行业协会或技术支持单位,组织开展关于追溯记录、追溯程序、追溯操作规程等方面的培训。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未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或虽建立过程追溯但信息不全、信息缺失、信息不真实的试点企业,要督促指导企业履行追溯义务。
 
  (三)加强宣传推广
 
  相关省市场监管局依托长三角食品追溯公众号及其他有关载体,拓展为消费者提供查询保健食品追溯信息的渠道。结合食品安全宣传周、保健食品科普宣传活动等,开展保健食品信息追溯宣传活动,鼓励市民通过手机扫描二维码便捷查询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提高市民查询保健食品信息追溯使用率和感受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消费知情权。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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