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美特咨询微信
当前位置: 首页> 中国食品
新闻中心
中国食品
权威发布
国际食品
国际预警
食品科技
外讯导读
观点评论
产经企业
会展动态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中国食品
网上卖有毒“减肥药” 巨野一女子被判刑
  文章来源:菏泽巨野县法院微信号   时间:2022-01-12  点击数:30     
  节食?熬不住!
 
  运动?太辛苦!
 
  不节食,不运动,一个月瘦20斤!
 
  相信不少人都有听说过类似减肥产品广告。
 
  这样的广告在想瘦的年轻人心中,
 
  成了躺着就能瘦成一道闪电的“捷径”。
 
  如今市面上的减肥药层出不求
 
  而一些人偷偷瞄准了这一“商机”
 
  打起了歪主意……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通过非正规渠道购进“减肥胶囊”,在“闲鱼”APP网站上以每瓶(30粒)180元或198元的价格销售三瓶,销售金额共计558元。2020年1月,巨野县公安局在位于巨野县大义镇被告人陈某某家中当场查获尚未销售的“减肥胶囊”1161粒。经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测,在“减肥胶囊”中检测出国家禁止在食品药品中使用的西布曲明成分。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销售的“减肥胶囊”为非食品原料的食品;食品中掺入的西布曲明成分为有毒、有害物质,依照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4.5 法释〔2001〕10号)
 
  第九条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二、禁止被告人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药品、保健食品相关的生产、销售工作。
 
  法官提醒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享“瘦”之路理应清醒。通过非正规渠道如朋友圈、购物软件等购买药品,很可能存在诸多安全隐患,由于无法核实相关药品的生产、销售渠道,同时因为无医嘱,对药品成分、使用禁忌等药理不清楚,增加了用药风险,所以在网上购买药品一定要谨慎。在此提醒那些没有营业执照却卖无正规来源减肥药的微商,切勿以身试法,最终害人又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