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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2021年度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
  文章来源: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2-02-02  点击数:23     
  为全面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按照全国食品安全办主任视频会议和省局“年关守护(2022)”行动的部署要求,现发布2021年度株洲市市场监管民生领域“铁拳”行动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涉及保健食品、敬老院食堂、网络订餐、冷链食品、特殊食品、检验检疫等各方面,以案释法、以案普法,震慑违法行为,督促落实责任。
 
  一、醴陵市某商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关键词:农村假冒伪劣食品;过期食品;虚假标注生产日期
 
  2021年6月10日,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阳三石所执法人员在市郊城乡结合部巡查时,发现某商行仓库二楼桌子上放有“打码机”、剪刀以及挂面,上面有对过期食品篡改生产日期的痕迹,执法人员立即对食品仓库展开全面检查,当场查获当事人将生产日期2020年2月24日篡改为2021年6月1日 的“金沙河”高筋鸡蛋挂面100件(1500kg)并扣押。
 
  经调查,当事人2020年2月、3月从河北金沙河面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购进价48元/件购进生产日期2020年2月24日的“金沙河”高筋鸡蛋挂面,再以销售价53元/件销售到市场。2021年4月当事人将上述生产日期已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从市场揽收回来,然后将原出厂生产日期用剪刀剪下来,在挂面预包装的封口处全部重新标注为20210601的虚假生产日期,然后将100件篡改了生产日期的“金沙河”高筋鸡蛋挂面堆放在未过期的同类产品旁边销售,货值金额4500元,由于被执法人员及时查获而暂未流入市场。
 
  当事人的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没收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挂面100件(1500kg);没收用于篡改食品生产日期的设备打码机1台;处罚款 50000元。
 
  二、某订餐网络平台未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真实案

  关键词:行刑衔接;平台审查责任
 
  2021年1月27日,株洲市石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反映某订餐网络平台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某小吃店未将其食品经营许可证与量化分级信息在平台进行公示。后查明该店在某平台上公示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平台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实地审查,致使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虚假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石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如实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信息,并没收违法所得349元,处罚款50000元。
 
  三、茶陵县某敬老院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关键词:护老行动;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2020年11月12日,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茶陵县某敬老院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其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未执行食品留样制度,未留取2020年11月12日早餐留样),本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要求其在2020年11月2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0年11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敬老院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未执行食品留样制度,留样本上未留取2020年11月18日的餐次)。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
 
  四、云龙示范区某药店混放销售特殊食品和普通食品案

  关键词:保健食品、特殊食品和普通食品混放
 
  2021年9月10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云龙示范区某药店监督检查发现,该店在保健品销售专区将特殊食品SWisse钙维生素D片和普通食品孕产妇DHA鱼油胶囊混放销售,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9月15日前改正并给予警告。2021年10月13日,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复查发现,该店在保健品销售专区仍将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混放销售,造成消费者误认。当事人将特殊食品和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元。
 
  五、株洲市某农贸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现代物流中心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购进食盐案

  关键词:未加碘食盐;进货渠道不合法
 
  2021年2月1日,株洲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违法线索,前往株洲市某农贸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现代物流中心查扣了51袋非法购进的无碘盐。经查当事人在其货架上摆放51包“Everyday荷兰无碘盐”销售,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该产品供货协议、进销台账发现,产品的供货商为湖南省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该局通过向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查函,查明湖南省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无湖南省未加碘食盐供应资质。截至立案调查日止,当事人共购进该产品60包,已销售9包,违法所得43元,产品货值828元。
 
  当事人经营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购进的未加碘食盐的行为,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的有关规定,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Everyday荷兰无碘盐”51包,没收违法所得43元,处罚款2000元。
 
  六、石峰区喻某卤味店等人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系列案件

  关键词:行刑衔接;冷链食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
 
  2021年5月19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治安大队线索移送函后,立即对上述违法线索予以核查,2021年6月7日对石峰区喻某卤味店、石峰区赵某某卤味店、石峰区杨某某卤菜店涉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进口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经营伊朗鸡爪和爱尔兰牛肚,根据海关总署公布的《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产品一览表》的文件内容显示,伊朗鸡爪和爱尔兰牛肚属禁止进口的产品。当事人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2021年12月,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石峰区喻某卤味店警告、处罚款252900元,对石峰区赵某某卤味店警告、处罚款100000元,对石峰区杨某某卤菜店警告、处罚款225000元。
 
  七、株洲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关键词:无证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抽样检验不合格
 
  2021年3月,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株洲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生产经营了薄脆饼。3月24日,执法人员对案发时当事人炸饼机中正在使用的煎炸过程用油和当事人生产的薄脆饼进行抽样,并委托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检验报告显示:酸价、过氧化值项目不合格。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3099.6元,违法所得2655元。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薄脆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生产的经检验不合格的薄脆饼508.3公斤,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大豆油3桶、鲁一富强粉8袋、外包装盒10捆,没收违法所得2655元,处罚款15345元。
 
  八、株洲某矿泉水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关键词:抽样检验不合格;当事人经过复检
 
  2021年5月13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检株洲某矿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含气天然矿泉水,检验报告显示:“溴酸盐”项目不合格。另因当事人提出复检申请,经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复检,检验结果溴酸盐项目不符合GB853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要求。涉案产品货值金额4272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含气天然矿泉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没收不合格的天然矿泉水4272瓶,处罚款75000元。
 
  九、某肉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氯霉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和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案

  关键词:氯霉素超标;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2020年11月,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某品种香肠经抽样检验,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卫生部颁发的《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产品违法所得为39元,货值金额为135.2元,当事人同时也未履行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生产经营氯霉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及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2021年5月,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9元,处罚款50000元。
 
  十、芦淞区某风情餐厅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关键词:湘冷链食品检查;过期食品
 
  2021年11月17日,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湘冷链”食品专项检查时,对芦淞区某风情餐厅进行了检查,发现其食品处理区有过期的“御膳金排”猪排1袋,规格653克,标注生产日期:2019年10月17日,保质期:12个月,已过期。执法人员根据食药监办食函〔2012〕469号《关于食品安全执法行为适用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问题的复函》认定,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食品原料“御膳金排”猪排进入食品处理区内应视为违法经营行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过期的猪排1袋,处罚款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