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美特咨询微信
当前位置: 首页> 中国食品
新闻中心
中国食品
权威发布
国际食品
国际预警
食品科技
外讯导读
观点评论
产经企业
会展动态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中国食品
【进出口食品安全】为健康助力的保健食品,有关知识你get到了吗?
  文章来源:12360海关热线微信号   时间:2022-02-17  点击数:43     
  随着近年来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食品的营养价值和质量安全成为消费者日益关注的焦点。保健食品作为消费者自我保养、自我预防的一种“助力器”,其市场增长的潜力不断提高,成为食品业新的增长点,“花钱买健康”“送礼送健康”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那么接下来让我们一起学习关于保健食品的相关知识吧。
 
  一、保健食品的定义
 
  保健食品的定义是“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在我国,无论是进口还是国产的保健食品,都需要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号,并在标签上标注。
  保健食品标志,俗称“蓝帽子标志”
 
  一般食品和保健食品的区别
 
  (1)保健食品含一定量功效成分(生理活性物质),能调节人体机能,具有特定功能;而一般食品不强调特定功能。
 
  (2)保健食品一般有特定食用范围(特定人群),而一般食品没有。
 
  保健食品与药品的区别
 
  药品是治疗疾病的物质;保健食品的本质仍是食品,虽有调节人体某种机能的作用,但它不是人类赖以治疗疾病的物质。

  二、保健食品的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产品。
 
  第九十二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九十四条  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
 
  三、进口保健食品企业注册流程
 
  1.申请
 
  保健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应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对企业进行审核检查,确认符合注册要求后,向海关总署推荐并提交申请材料。
 
  2.提交
 
  除相关国家(地区)主管当局与海关总署就申请方式和申请材料另有约定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变更、延续、注销的申请,应通过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系统提交。
 
  3.受理
 
  海关总署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2)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不齐全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要求实施注册管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
 
  (4)发现申请注册境外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告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发现已注册境外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相关要求办理。
 
  4.评估审查
 
  根据风险分析及实际工作需要,海关总署可组织评审组,通过书面检查、视频检查、现场检查等形式及其组合,对申请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评估审查。
 
  5.审核
 
  海关总署对评审组工作报告进行审核。
 
  6.予以注册
 
  海关总署根据评估审查情况,对符合要求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予以注册并给予在华注册编号,书面通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对不符合要求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不予注册,通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
 
  四、进口保健食品合格评定
 
  海关采取合格证明检查、单证审核、现场查验、监督抽检、进口和销售记录等多种合格评定活动对进口保健食品是否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合格评定。根据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等5种监管证件实施联网核查的公告》规定,海关在通关环节实施《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保健食品备案凭证》联网核查。
 
进口保健食品经海关评定合格的,准予进口;进口保健食品经海关评定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书面通知食品进口商,责令其销毁或者退运;其他项目不合格的,经技术处理符合合格评定要求的,方准进口。进口保健食品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食品进口商销毁或者退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