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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药还是毒?许昌一90后因在朋友圈卖“减肥药”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
  文章来源: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微信号    作者:张棣 时间:2022-02-18  点击数:17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不少肥胖的人不想运动节食,却想快速减肥成功,一些看到商机的人便充分利用互联网卖起了减肥药。河南省许昌市一名25岁的女子如法炮制,在微信朋友圈卖减肥药后,却惹上大麻烦。近日,该女子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案情回顾
 
  法院审理后查明:齐某,许昌市建安区人,25岁。2020年4月至2020年7月,齐某通过微信从上线牛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减肥酵素、黄金海岸清源胶囊及复合食物纤维等减肥食品,伙同赵某(另案处理)进行售卖,共获利1140元。2020年7月10日,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接到线索称,一群众从齐某处购买一款韩国酶素减肥药,该减肥药含有西布曲明成分,属有毒、有害食品。经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齐某所售三种食品中均含有化学物质“西布曲明”成分,属于国家明令禁止在保健品中添加的物质。后公安机关抓捕未果,通知齐某亲友劝其投案,齐某最终于2020年7月27日投案自首,并对其伙同赵某出售有毒、有害食品韩国减肥酵素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据介绍,西布曲明是一种减肥药,由于服用后会提高心血管疾病的发病率,如心肌梗死、中风等,早在2010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发出《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及原料药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0】432号),决定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齐某销售明知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被告人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于2021年12月28日以被告人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网上购买药品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和专业指导购买。否则会由于无法核实相关药品的生产、销售渠道,对药品成分、使用禁忌等药理不清楚,增加用药风险。同时,建议广大群众尽量通过健康的生活方式科学减肥,勿急于求成,保护好自己的身体健康。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 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