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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保健食品标志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解读
  文章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董浩 时间:2022-03-23  点击数:25     
  食品伙伴网讯 2022年3月2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保健食品标志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在现行的法规当中,只有《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卫生监发[1996]第38号)对保健食品标志有较为具体的规定。相比之下,本次征求意见稿不仅规范了保健食品标志的定义,对图案的规格、尺寸、颜色等给出了详细的参数,同时也根据近年来保健食品有关政策的发展,对《保健食品标识规定》中没有涉及的内容进行了补充。食品伙伴网对征求意见稿中进行了解读,供大家参考。
 
  1、保健食品标志的定义
 
  征求意见稿对保健食品标志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即“依法经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的专有标志”。也就是说,无论是注册还是备案的保健食品都应正确使用保健食品标志。
 
  2、保健食品标志图案的详细参数
 
  征求意见稿给出了保健食品标志图案的详细参数:保健食品标志整体比例12:10(高:宽 6:5),帽形图案整体高度:7.1比例尺,宽度:10比例尺,中间球形直径:3.7比例尺,“保健食品”字样高度及宽度:2.4比例尺。印刷标准色CMYK色值:C100 M40 Y0 K15,屏幕标准色RGB色值:R0 G106 B176。字体为黑体。
 
  3、在产品包装上的使用要求
 
  征求意见稿规定保健食品最小销售包装应当标注保健食品标志。强调了保健食品标志应按照等比例标注在展示版面的左上方。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大于100平方厘米时,保健食品标志最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2厘米。
 
  对比《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小于或等于100平方厘米时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保健食品标志最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1厘米。
 
  4、在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要求
 
  征求意见稿规定,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在生产经营场所、专区专柜等位置使用保健食品标志。标志图案仅能按照需要进行等比例变化,不得变形、变色。非保健食品不得使用保健食品标志。
 
  5、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
 
  征求意见稿要求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备案凭证持有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上市保健食品按要求标注保健食品标志。要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保健食品标志监督管理。
 
  6、其他要求
 
  公告自2022年12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生产的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本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4月21日,公众可通过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www.samr.gov.cn)、发送电子邮件、邮寄信函的方式提出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保健食品标志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编制的目的是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规范保健食品标志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征求意见稿对保健食品标志的应用场景和具体要求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将对规范保健食品市场起到重要作用。

      相关报道: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保健食品标志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