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讯 2022年3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卫健委等监管部门发布了一系列食品行业监管政策,食品伙伴网整理汇总如下:
1.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有关表格
3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修订后的《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正式施行。为了更好的落实《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3月11日印发了《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和《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检查要点表》和《结果记录表》是实施《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配套表格,适用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体系检查工作。
《检查要点表》的告知页,适用于各种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开展监督检查时,应首先向被检查单位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及责任,并填写告知页相关内容,记录告知、申请回避等情况,并由被检查单位、检查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检查要点表》细化了各个环节监督检查的具体项目,明确了检查的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设置了每个检查项目的结果评价。检查人员应对《检查要点表》中规定的项目开展检查,并对检查的项目进行评价,在“备注”栏中填写必要的检查记录信息。评价结果为“否”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原因;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可以在《检查要点表》“其他需要记录的问题”一栏进行记录。
《结果记录表》包括被检查单位基本信息、检查方式、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正确勾选采用的监督检查方式与依据的检查要点表。如依据市场监管总局或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相关体系检查要点表或指南开展体系检查的,在“其他”栏中如实填写。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应当在《结果记录表》上签字或盖章。
此外,检查人员应当按照《结果记录表》中“填写说明”的具体要求如实、逐项填写检查内容、检查结果、结果处理等相关内容。监督检查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需要立案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开展调查处理,相关文书可使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国市监法发〔2021〕42号)所附执法文书。
2.市场监管总局就加强保健食品标志“蓝帽”管理公开征求意见
3月21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保健食品标志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要求,保健食品标志为依法经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的专有标志,保健食品最小销售包装应当标注保健食品标志。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保健食品标志应当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图案,按照等比例标注在主要展示版面的左上方,清晰易识别。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大于100平方厘米时,保健食品标志最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2厘米。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小于或等于100平方厘米时,保健食品标志最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1厘米。
征求意见稿规定,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在生产经营场所、专区专柜等位置使用保健食品标志。保健食品标志可根据实际需要按样式等比例变化,但不得变形、变色。非保健食品不得冒用、盗用保健食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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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信部拟规定进一步限制月饼和粽子过度包装
3月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对《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21)强制性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修改单主要是为了进一步限制月饼和粽子过度包装,针对标准中有关月饼和粽子的要求提出修改。
征求意见稿要求,在包装层数方面,粮食及其加工品、月饼及粽子不应超过三层,其他商品不应超过四层。
包装成本方面,生产组织应采取措施,控制除直接与内装物接触的包装之外所有包装的成本不超过产品销售价格的20%;根据月饼和粽子包装需求,以及遏制奢靡之风,消除豪华包装的现象,规定月饼和粽子的包装不应使用贵金属、红木等贵重材料。
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混装要求,月饼不应与其他商品混装,粽子不应与超过其价值的商品混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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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和《散装即食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新国标3月7日起实施
3月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的《GB 19295-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和《GB 31607-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散装即食食品中致病菌限量》2项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正式实施。
《GB 19295-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适用于速冻面米和速冻调制食品,不适用于速冻动物性水产制品。GB 19295-2021是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制品》(GB 19295-2011)的修订。与原标准相比,GB 19295-2021重点修改了标准的范围、术语和定义、理化指标、微生物限量等。
《GB 31607-2021 散装即食食品中致病菌限量》适用于散装即食食品,不适用于餐饮服务中的食品、执行商业无菌要求的食品、未经加工或处理的初级农产品。
GB 31607-2021明确了散装即食食品的定义和类别,对可能给公众健康构成较大风险的散装即食食品规定了致病菌指标及其限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包括热处理散装即食食品中的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蜡样芽胞杆菌限量,部分或未经热处理散装即食食品中的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副溶血性弧菌和蜡样芽胞杆菌限量,以及其他散装食品中沙门氏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限量。
5.最高法出台审理网络消费纠纷司法解释 涉直播营销食品、外卖餐饮等方面
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简称“《规定》”),该《规定》于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据悉,《规定》共20条,主要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
《规定》中提到,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对依法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网络直播间的食品经营资质未尽到法定审核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等规定主张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与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外卖餐饮民事责任方面,《规定》明确,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主张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规定》还提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经营食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主张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经营者责任,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以订单系委托他人加工制作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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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废止《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3月31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有关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中表示,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同意,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废止《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3月4日卫生部令第70号公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3月4日卫生部令第71号公布),该《决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据悉,2010年,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障消费者健康,原卫生部根据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制定了《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因机构改革职责调整,2016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将两部规章移送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管理。2015年,食品安全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内容有较大变化,上述两规章的有关内容已与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不一致。同时,2015年8月31日,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布《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并于2017年进行了修改;2021年12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作出新的具体规定,涵盖了上述两规章的内容。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同意,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废止《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7.关山樱花等32种“三新食品”通过审查
3月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关山樱花等32种“三新食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审评机构组织专家对关山樱花等2种新食品原料、磷脂酶A1等11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以六甲基二硅氧烷和六甲基二硅氮烷为原料的氧化硅涂层等19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
其中,新食品原料有2种,分别为关山樱花、吡咯并喹啉醌二钠盐。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有11种,涉及4种食品工业用酶制剂新品种(磷脂酶A1、麦芽糖淀粉酶、葡糖氧化酶、脂肪酶),6种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二氧化硅、二氧化碳、姜黄、乳酸链球菌素、三氯蔗糖、植物炭黑),1种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扩大使用范围(白油(液体石蜡))。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有19种,包括1种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新品种(以六甲基二硅氧烷和六甲基二硅氮烷为原料的氧化硅涂层),6种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新品种(2-丙烯酸与 2,5-呋喃二酮和 2-丙烯酰胺聚合物的钠盐、三烯丙基异氰脲酸酯、C16-18-脂肪酸与季戊四醇的酯化物、维生素E(dl-α-醋酸生育酚)、氢化-1-癸烯的均聚物、己二酸与1,2-丙二醇的聚合物),9种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麦芽糊精、C.I.颜料蓝15、C.I.颜料红254、C.I.颜料黑7、C.I.颜料黄180、羟乙基纤维素、丙烯酸与苯乙烯的共聚物、丙烯酸与次磷酸钠聚合物的钠盐、松香甘油酯),2种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树脂新品种(丙烯酸与苯乙烯、丙烯酸乙酯、丙烯酸-2-乙基己基酯和甲基丙烯酸甲酯的共聚物、1,4-二(羟甲基)环己烷与乙二醇、2,2-二甲基-1,3-丙二醇、间苯二甲酸、对苯二甲酸二甲酯和偏苯三甲酸酐的聚合物),1种消毒剂原料新品种(过氧辛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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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公开征求“三新食品”目录及所适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意见
3月28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公开征求“三新食品”目录及所适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意见。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食品司要求,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梳理了2009年《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公告的“三新食品”目录及所适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通过“三新食品”适用标准审查会审查。现就相关内容公开征求意见。
9.《2022年生猪等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公布
3月7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2022年生猪等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为强化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农业农村部组织制定了《2022年生猪等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监测目的是动态了解我国屠宰环节中主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的污染情况和趋势,分析影响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风险隐患和危害来源,掌握我国屠宰企业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为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和监管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022年生猪等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包括部级监测和省级监测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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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海关总署:允许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蒙古国乳品进口
3月6日,海关总署发布2022年第23号公告表示,允许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蒙古国乳品进口。
蒙古国输华乳品是指原产于蒙古国、以经过适当热处理的奶牛乳、山羊乳和绵羊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乳及乳制品,包括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干酪及再制干酪、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炼乳、乳粉、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牛初乳粉等。
公告规定了为输华乳品提供原料乳的奶畜要求:采集生乳前至少1个月,养殖场无口蹄疫病例或疑似病例;采集生乳时,养殖场未发现炭疽临床症状;养殖场无牛结核病、副结核、牛瘟、裂谷热、小反刍兽疫、羊天花、传染性牛胸膜肺炎;养殖场受蒙古国技术监督总局监管;养殖场及其周边地区未因动物疾病按OIE法典和蒙古国动物卫生法规规定而受到检疫限制。
公告还规定,蒙古国输华巴氏杀菌乳和以巴氏杀菌工艺生产的调制乳,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蒙古国输华乳品应随附蒙古国官方签发的卫生证书;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公告还对包装和标识提出要求,蒙古国输华乳品必须用符合中国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外包装要标明生产厂注册编号。内包装须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标签上至少应注明原产国、品名、企业注册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净含量等内容。
此外,蒙古国输华乳品应来自获得海关总署注册的生产企业。获得注册的蒙古国输华乳品企业名单,可通过海关总署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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