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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0期)
  文章来源: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2-05-25  点击数:24     
  近期,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了餐饮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饮料,保健食品等16大类食品1892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853批次,不合格样品39批次。检验项目等具体情况见附件。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情况
 
  1.济源市文帅零食小铺销售的标称宿州市墉桥区中亿食品加工厂生产的1批次冰糖葫芦(调味面制食品),菌落总数检出值为15000CFU/g、<100CFU/g、13200CFU/g、8700CFU/g、13800CFU/g,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均不得超过105CFU/g且至少3次检验结果不得超过104CFU/g。检验机构为济源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2.鹿邑县试量和家乐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尉氏县蜜之源蜂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土蜂蜜,呋喃西林代谢物检出值为0.69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3.郑州市二七区刘大厨大盘鸡饭店使用的1批次圆盆、1批次方盘、1批次圆盘,大肠菌群检出值均为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4.平舆县宜家生活超市销售的1批次韭菜,克百威检出值为0.048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02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5.延津县崔福来购物超市销售的1批次土芹,甲拌磷检出值为3.23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01mg/kg;氧乐果检出值为0.20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02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6.郑州硕棠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1批次长豆角,噻虫胺检出值为0.062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01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7.新乡市河南利和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绿豆糕,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为1.12,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检验机构为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8.洛阳市河南大张实业有限公司长申广场销售的标称开封市双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招牌蚕豆(香辣味),酸价(以脂肪计)检出值为4.3mg/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3mg/g。检验机构为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9.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农夫小地锅店使用的1批次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出值为0.0447mg/100cm2,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10.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农夫小地锅店使用的1批次绿碗,大肠菌群检出值为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11.潢川县景华早餐店销售的1批次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为948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00mg/kg。检验机构为郑州海关技术中心。
 
  12.驻马店市驿城区田志愿副食批零部销售的1批次韭菜,腐霉利检出值为0.69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2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3.信阳亚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潢川购物广场销售的1批次豇豆,克百威检出值为0.62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02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14.宝丰县德福隆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来自南阳市众益食业有限责任公司的1批次猪后腿肉,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检出值为599.9μ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00μg/kg。初检机构为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复检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5.安阳圣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河南省滴滴香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原香食用植物调和油,过氧化值检出值为0.48g/100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25g/100g。检验机构为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经基层局调查,该产品涉嫌假冒。
 
  16.武陟县大封镇卫民鲜羊汤烩面馆使用的1批次碟子、1批次碗、1批次勺子,大肠菌群检出值均为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17.洛阳丹尼斯量贩有限公司三门峡六峰分公司销售的1批次韭菜,腐霉利检出值为22.7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2mg/kg;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检出值为1.09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5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8.民权县庄周商贸城7栋19号贾振兴销售的1批次红鱼(淡),地西泮检出值为2.78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19.开封市三毛便利连锁有限公司繁塔店销售的来自开封新农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的1批次猪后腿肉,磺胺类(总量)检出值为853μ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00μg/kg。检验机构为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20.郑州市河南正道思达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七里河南路超市销售的标称河南七瀑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pH-7饮用水,溴酸盐检出值为0.0148mg/L,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01mg/L。初检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复检机构为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21.尉氏县胡吉童桶装水超市销售的标称鄢陵腊梅园饮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桶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18CFU/250mL、3CFU/250mL、7CFU/250mL、0CFU/250mL、2CFU/250mL,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均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经基层局调查,该产品涉嫌假冒。
 
  22.洛阳市瀍河区聚贤阁餐厅使用的来自洛阳市东城餐具消毒清洗服务中心的1批次餐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出值为0.0111mg/100cm2,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23.洛阳市洛龙区张新柯餐饮店使用的来自洛阳市东城餐具消毒清洗服务中心的1批次餐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出值为0.0101mg/100cm2,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24.洛阳市洛龙区芳嫂鲜炒鸡店使用的来自洛阳市东城餐具消毒清洗服务中心的1批次餐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出值为0.0119mg/100cm2,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25.罗山县朱堂乡兴意蔬菜水果店销售的1批次韭菜,镉(以Cd计)检出值为0.12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05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26.原阳县鸿运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1批次无丝豆,氧乐果检出值为0.77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02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27.许昌市建安区大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广东华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奇亚籽黄桃燕麦片,大肠菌群检出值为110CFU/g、210CFU/g、230CFU/g、99CFU/g、90CFU/g,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均不得超过100CFU/g且至少3次检验结果不得超过10CFU/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28.许昌市建安区大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广东华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红豆紫薯燕麦片,大肠菌群检出值为180CFU/g、160CFU/g、160CFU/g、90CFU/g、180CFU/g,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均不得超过100CFU/g且至少3次检验结果不得超过10CFU/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29.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时代旋转小火锅使用的1批次勺子、1批次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出值分别为0.0425mg/100cm2、0.1698mg/100cm2,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30.潢川县刘万成早餐店销售的1批次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为504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00mg/kg。检验机构为郑州海关技术中心。
 
  31.民权县王伟海鲜水产品销售门市部销售的1批次鲈鱼(淡),恩诺沙星检出值为141μ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00μ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32.延津县惠家生活超市销售的1批次韭菜,腐霉利检出值为3.33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2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33.尉氏县新新送水店销售的标称鄢陵县花都森泉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包装饮用水,溴酸盐检出值为0.0137mg/L,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01mg/L。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34.三门峡开发区千里红超市销售的标称洛阳市好芝道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小磨芝麻香油,酸价(以KOH计)检出值为2.9mg/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2.5mg/g。检验机构为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处置措施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外省生产单位的,已按规定移送相应省级食品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省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已要求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安阳、新乡、焦作、许昌、三门峡、南阳、商丘、信阳、周口、驻马店、济源等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及单位依法处理,责令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饮食安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请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附件:1.   本次检验项目

 
 
 
 
  202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