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美特咨询微信
当前位置: 首页> 中国食品
新闻中心
中国食品
权威发布
国际食品
国际预警
食品科技
外讯导读
观点评论
产经企业
会展动态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中国食品
铁拳出击!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文章来源:河南市场监管微信号   时间:2022-08-25  点击数:22     
  今年以来,河南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声称减肥壮阳等食品非法添加、油品质量违法和加油站计量作弊、“神医”“神药”等虚假违法广告、医疗美容领域虚假宣传、翻新“黑气瓶”、超期未检电梯、面向未成年人开展“无底线营销”违法违规行为,全省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生活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为进一步发挥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作用,现将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案例一: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河南杰之春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掺假掺杂木耳、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河南杰之春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掺假掺杂木耳和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00元;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21日,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位于惠济区师家河村(古城村)一院内对木耳添加玉米淀粉和白糖进行加重。检查现场,执法人员查获了原货木耳5300斤,加重木耳1050斤。当事人已销售掺假掺杂的木耳50斤。本案货值金额为11000元,违法所得为5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木耳非法添加是指黑木耳加工过程中用硫酸镁、苯甲酸、糖、淀粉等物质掺假掺杂浸泡木耳使其增重,从而非法牟取暴利、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木耳非法添加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将坚决依法打击,严厉惩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案例三:新乡市封丘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封丘县鸿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案
 
  2022年5月,新乡市封丘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封丘县鸿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白酒12箱零10瓶;罚款5.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日,新乡市封丘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新乡市鸿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内工作人员正在操作机器向“黔世有约”牌茅台镇王子酒瓶体上标注2021年10月18日的生产日期,该行为涉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新乡市封丘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生产日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和食品的保质期相对应,保证消费者在符合食品生产执行标准的有效期内安全食用。当事人标注白酒虚假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损害了生产经营者的市场声誉,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案例六:开封市祥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河南开驻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案
 
  2022年6月29日,开封市祥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河南开驻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糖精钠3箱;没收违法所得9900元;罚款8.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6日,开封市祥符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河南开驻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公司成品库发现存有三箱糖精钠,当事人未能提供出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情况下,于2022年3月5日调试设备生产了33箱糖精钠,销售给当事人客户30箱,成品库内剩余3箱。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开封市祥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监管部门必须对生产条件是否达标、生产加工过程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核。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案例八:驻马店市泌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杨某某经营未经检验检疫、假冒厂名厂址及国家禁止输入的食品案
 
  2022年8月8日,驻马店市泌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杨某某经营未经检验检疫、假冒厂名厂址及国家禁止输入食品的行为移交公安机关。
 
  2022年5月11日,驻马店市泌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羊册镇上安村一处废料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大量冷冻肉及其他冷冻肉制品未做任何制冷降温措施被随地摆放。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杨某某提供现场牛肉及牛副制品的检验检疫手续,杨某某不能提供检验检疫手续且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杨某某涉嫌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冷冻牛肉、牛副制品及冷冻鹅掌共1793件,净重37814.26千克,初步核算案值260多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货值金额较大,且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属于国家禁止输入的货物,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驻马店市泌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
 
  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案件线索后,及时进行分析研判,联合疫情防控指挥部、公安部门开展行动,既有效震慑了不法商家,又将疫情防控融入到监管各个环节,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稿源:执法稽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