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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虚构、夸大保健食品功效 上海一营销公司被罚20万元
  文章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夏荷 时间:2022-11-23  点击数:19     
  违法事实
 
  上海**市场营销管理有限公司经销上海***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保健产品。经查,当事人通过线上创建微信群及线下举办产品推介会宣传经销的保健产品,宣称可“防病调理、延长寿命”欺骗、误导消费者,存在虚构、夸大食用菌产品功效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闵处〔2022〕*********号
 
  当事人:上海**市场营销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上海市闵行区****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当事人主要从事经销保健食品业务,经销上海***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保健产品。经查,当事人通过线上创建微信群及线下举办产品推介会宣传经销的保健产品。
 
  当事人在微信群宣传经销的食用菌产品时,介绍的内容包含“***(百草枯1瓶喉肿水咽不下-西医无效、肺炎肺衰竭)吃食用菌压成粉用注射器打进胃7天后肝心肾都保住了,半月后全身消肿,第28天用了2套产品,2小时喂一次,肺恢复正常。又吃20天上楼不用歇了。4疗程后可去地干活了”、“**70岁。20年前经血特多医生要做手术,去见肝腹水病人吃后效果特好,就开始吃真菌多糖,十天手皮肤上瘊子软化慢慢掉了,吃一套产品7款3千多。到医院复查医生说好了不用做手术了!腰背痛失眠好了,眼袋小了,皮肤紧实了。容貌年轻了,用”稚充“记忆力也好转了”等宣传图文,上述内容均为当事人杜撰的宣传内容,夸大食用菌产品的功效。
 
  当事人在线下举办产品推介会宣传经销的保健产品时,分发的宣传单页包括“既有防病作用,又有调理效果。”、“延缓衰老,延长寿命,提高老年生存质量。”等内容,上述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依据,系当事人自行虚构。
 
  另查,当事人微信群及宣传单页内的宣传图文均为当事人自行制作并发布的。当事人为吸引消费者购买产品,虚构产品功效,以此欺骗、误导消费者。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经销协议、微信群产品宣传截图及制作的宣传单页等其他涉及案件的证据材料予以证明。以上书证、物证等材料均由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具备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特征,已构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处罚情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2022年10月10日,我局就当事人上述行为向其送达了沪市监闵听告〔202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要求听证,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在案件的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办案机构在查清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等违法事实,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从轻处罚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虚假宣传,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
 
  现要求你(单位):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大写)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2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