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安排,为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省市场监管局对保健食品、饼干、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调味品、豆制品、方便食品、糕点、罐头、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品添加剂、食糖、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和饮料共23大类食品2003批次样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其中饼干、餐饮食品、糕点、酒类、肉制品、食用农产品、蔬菜制品、水产制品、饮料9大类食品25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了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质量指标不达标、微生物污染、质量指标与标签标示值不符、重金属污染问题。有关情况通告如下(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信息见附件2)。
一、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黄岛区张氏金辉水产品店销售的白蛤蜊,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宁阳县玉兵水果超市销售的香蕉,噻虫胺和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莱山区烟大市场刘元凤销售的辣椒,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枣庄市中区爱客多大迈百货便利超市销售的香蕉,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日照市岚山区小张蔬菜店销售的辣椒,啶虫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莒县夏庄天天顺生鲜超市销售的生鸡肉,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七)德城区黄河涯镇郭健生肉摊点(黄河涯村)销售的生猪肉,氯丙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八)汶上县淑霞果蔬销售中心销售的山芹,甲拌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九)菏泽牡丹区麦迪隆百货超市销售的苹果,其中敌敌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菏泽牡丹区麦迪隆百货超市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十)崂山区吉生蔬菜店销售的芹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问题
(一)济宁市兖州区众旺风味熟食店销售的猪脸肉,胭脂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临沂东方购物广场集团有限公司解放路店分公司销售的红油岗椒(酱腌菜),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庆云县俊成商厦销售的标称为菏泽市润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手工麻花面包(生产日期/批号:2022/7/2,规格型号:300克/盒),其中纳他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菏泽市润良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四)济阳区清英油条加工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
(一)即墨区汇纳鲜百货超市销售的标称为临沂杰士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爆浆夹心饼干(生产日期/批号:2022/5/18,规格型号:称重),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临沂杰士利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济南益康百姓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济微路分公司销售的标称为济南市益康食品厂有限公司委托济南山尔矿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崮云泉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日期/批号:2022/7/10,规格型号:500ml/瓶),界限指标-锶和界限指标-偏硅酸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和产品标签标示要求。
(三)沂水县正容超市销售的麻花(糕点),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荣成市崖头柒柒百货商店销售的标称为上海艾伊莎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山东世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味薄脆(生产日期/批号:2022/7/1,规格型号:称重),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微生物污染问题
(一)肥城市永良百货超市销售的标称为泰安市岱岳区玉春肉食制品厂生产的红烧猪头肉(生产日期/批号:2022/5/16,规格型号:500克/袋),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泰安市岱岳区玉春肉食制品厂提出检验方法异议,经检查,对异议不予认可。
(二)薛城区中达生活超市销售的标称为山东东方乐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甄慕优益多风味饮品(生产日期/批号:2022/7/5,规格型号:340mL/瓶),其中菌落总数和酵母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山东东方乐饮品有限公司提出判定依据异议,经检查,对异议不予认可。
五、质量指标与标签标示值不符的问题
(一)冠县亿京日用百货中心销售的标称为烟台久芝堂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韩国清烧(露酒)(生产日期/批号:2019/5/2,规格型号:225ml/瓶 酒精度:42%vol),其中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烟台久芝堂酒业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定陶李伟百货超市销售的标称为烟台奥斯曼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奥斯曼男爵XO(酒)(生产日期/批号:2020/11/21,规格型号:700ml/瓶40%vol),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
六、重金属污染问题
(一)诸城市百盛兴隆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为山东金城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菇(珍珠菇)(生产日期/批号:2021/9/29,规格型号:168克/袋),其中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山东金城股份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奎文区南下河市场瑞玲水产店销售的梭子蟹,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李沧区刘志辉生鲜超市销售的标称为滕州市好运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干燥裙带菜(生产日期/批号:2022/6/30,规格型号:100克/袋),其中铅(以Pb计,干重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和产品执行标准要求。滕州市好运来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生产经营者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涉及的不合格产品已按要求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特别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通告中所涉不合格产品时,请拨打1234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