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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通告(2022年第51期)
  文章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2-12-22  点击数:19     
  近期,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餐饮食品、调味品、酒类、食用农产品、蔬菜制品、饮料、保健食品、肉制品、乳制品、食品添加剂、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等12类食品208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95批次、不合格样品13批次(见附件)。
 
  现将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淮北市烈山区磊磊小吃店加工自制的榨菜,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二、合肥市巢湖安德利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城北店销售的、标称内蒙古中敖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热鲜牛肉,其中克伦特罗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蒙古中敖食品有限公司对产品真实性提出异议。经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核实,认可其提出的异议,该批次不合格产品,不是包装上标称企业生产。
 
  三、马鞍山市含山县清溪镇甜韵纯净水经营部销售的、标称安徽彦翱商贸有限公司(马鞍山)生产的苍林泉,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安徽彦翱商贸有限公司对产品真实性提出异议。经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核实,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是含山县萍康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不是包装上标称企业生产。
 
  四、蚌埠经济开发区面与友面馆加工自制的泡椒,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五、宣城八佰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大统华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江苏吉得利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山东虎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0脂油醋汁(液态调味料),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六、蚌埠市佰之川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四川泸州市酒泉酿酒厂委托保定京贡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红高粱酒,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七、黄山经济开发区农批百佳汇生活超市销售的、标称青岛富沫思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原浆拉格精酿啤酒,其中原麦汁浓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青岛富沫思啤酒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八、合肥长江批发市场景程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深圳市卡斯尼蒙图葡萄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大师级红葡萄酒,酒精度、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九、宿州市灵璧县胡敏蔬菜店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十、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合肥奥园城市天地分公司销售的、标称重庆辽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竹荪,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重庆辽宇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十一、六安市金寨县金绿源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宜绿源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十二、宣城市永联时代百货超市销售的、标称山东乐畅调味品有限公司委托吉林省秋合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百合干(分装),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十三、蚌埠市沃鲜莱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杭州应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梅干菜,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杭州应三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生产经营者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涉及的不合格产品已按要求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特此通告。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