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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禁止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文章来源: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号   时间:2023-02-15  点击数:32     
  2022年,在漳州市开展特殊食品风险隐患排查中,发现特殊食品经营环节存在较为突出的问题为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药品混放销售。全市查处特殊食品混放案件共24起,违法混放主要表现为保健食品与药品混放、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婴幼儿配方奶粉与普通奶粉混放三种情形。通过典型案例进行释法,特殊食品经营者要引以为戒,请广大消费者共同参与监督。
 
  01

  案例

  母婴生活馆婴配奶粉与普通奶粉混放销售
 
  2022年4月26日,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母婴生活馆进行日常检查时在食品货架上发现该店铺摆放销售的飞鹤星阶优护幼儿配方奶粉(12-36月龄,3段)与其他的普通奶粉混放销售。经查,飞鹤星阶优护幼儿配方奶粉(配方注册号:国食注字YP20170068)属于特殊食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的规定,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02

  案例

  食品便利店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
 
  2022年11月1日,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食品便利店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在其食品货架的同一格货柜中摆放两种酒:劲酒和“北京二锅头”白酒。经查,劲酒属于保健食品(产品注册号:卫食健字[1997]第728号), “北京二锅头”白酒为普通食品。当事人将劲酒和“北京二锅头”白酒混放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的规定,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03

  案例

  超市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
 
  2022年10月24日,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超市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超市将标有保健食品蓝帽子标志的“追风八珍酒”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当事人将“追风八珍酒”和普通食品进行混放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的规定,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法律链接

  为什么禁止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9条明确规定“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从特殊食品的范畴我们可以看出,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往往针对的都是特殊人群,具有其特殊性。如果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药品混放,将存在很多隐患,如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认为产品性质一致,可能导致过量食用,也容易误导消费者选购商品等,为此,依法对商家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行为作出经济处罚,也是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举措。
 
  如果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如何处罚?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具体为:
 
  (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2)如果属于“故意实施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或者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供稿 | 特殊食品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