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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通过跨境零售进口的保健食品是否仍视为保健食品可以宣传保健功能
  文章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06-22  点击数:19     
  咨询内容:
 
  根据《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第三条规定“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即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保健食品是不需要注册或备案的。 提问:无需注册或备案的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保健食品在国内广告宣传中是否仍视为保健食品并可以宣传保健功能?
 
  答复内容: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1、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国保健食品实行注册及备案制度,保健食品应经批准取得注册文号或备案凭证方可生产经营。同时《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标签、说明书、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根据跨境电商有关政策,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应符合《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等有关要求;对于已购买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得再次销售。
 
  3、根据《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与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