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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3年第10期)
  文章来源: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06-29  点击数:6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省局近期组织对食用农产品、酒类、蔬菜制品、饮料、糕点、茶叶及相关制品、糖果制品、粮食加工品、调味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豆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乳制品、方便食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罐头、蜂产品、速冻食品、餐饮食品、食糖、蛋制品、饼干、保健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肉制品、特殊膳食食品共28类食品 1668批次进行抽检。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644批次,不合格样品24批次,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食用农产品456批次,不合格12批次﹔酒类116批次,不合格5批次;蔬菜制品89批次,不合格3批次;饮料128批次,不合格1批次;糕点108批次,不合格1批次;茶叶及相关制品81批次,不合格1批次;糖果制品13批次,不合格1批次;粮食加工品185批次、调味品65批次、淀粉及淀粉制品47批次、薯类和膨化食品47批次、豆制品42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37批次、乳制品34批次、方便食品33批次、水产制品 33批次、水果制品31批次、罐头26批次、蜂产品24批次、速冻食品14批次﹑餐饮食品11批次、食糖11批次、蛋制品10批次、饼干9批次、保健食品9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6批次、肉制品2批次、特殊膳食食品1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具体信息详见附件。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武汉恒伟和超市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恩施茶花之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葛根(代用茶),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随州君羊兴购物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武汉楚沁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玉米锅巴(香辣味),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长阳尚惠生活用品超市销售的标称湖北鹤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三游春(配制酒),酒精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四)武汉恒伟和超市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建始县清江露酒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摔碗酒(露酒),酒精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五。)湖北乾坤购物有限公司孝感乾坤新城购物分公司销售的标称房县醉房陵黄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古房陵房县黄酒﹐氨基酸态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六)孝感市孝商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标称湖北生龙清米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生龙澴酒﹐酒精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湖北生龙清米酒股份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七)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伯乐特价批发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房县醉房陵黄酒有限公司生产的思楚房县黄酒,氨基酸态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八)宜都市枝城镇环城大市场李华销售的泥鳅,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九)曾都区南郊白沙洲农副产品物流园1区A4-9号(个体工商户——孙辉)销售的大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湖北省宜昌市宜都市枝城镇环城大市场朱代芬销售的泥鳅,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一)赤壁新福佳商业零售有限公司销售的精品长豆角,灭蝇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二)武汉市蔡甸区永果蔬菜配送经营部销售的粗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三)五峰昇晖农产品经营部销售的山姜、洗姜,分别为铅(以Pb计)和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四)武汉市蔡甸区永果蔬菜配送经营部销售的铁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八)武穴市江家林农贸市场内个体工商户陈江销售的泥鳅,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九)长阳多润多生活超市销售的标称湖北琼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酸爽小萝卜,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湖北琼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十)天门市荣鑫购物广场皂市店销售的标称天门市鑫润特农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泡藕带(酸辣味),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十一)天门市多祥镇乐众生活超市销售的标称湖北双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清水笋衣,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十二)荆州区万家和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荆州市裕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清凉薄荷糖,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荆州市裕泽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湖北省食品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十三)崇阳县天城镇新建中路机械厂巷30号(个体工商户甘志刚)销售的标称湖北皇赐天然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珍稀天然含硒活泉,溴酸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湖北皇赐天然泉水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湖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三、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武汉、十堰、宜昌、荆州、孝感、黄冈、咸宁、随州、恩施、仙桃、天门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及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依法开展调查处理。
 
  2023年6月29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