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美特咨询微信
当前位置: 首页> 中国食品
新闻中心
中国食品
权威发布
国际食品
国际预警
食品科技
外讯导读
观点评论
产经企业
会展动态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中国食品
以案说法︱“虚胖”的过度包装,该减减肥了!
  文章来源:上城区市场监管局微信号   时间:2023-11-23  点击数:17     
  刚刚结束双十一大抢购的剁手党们,是否有类似的困扰:收货以后,拆开发现快递箱一半都塞满了泡沫等填充物,商品却只占了很小的空间,处理起来也成了一件麻烦事。花里胡哨的过度包装,不禁让人深深怀疑,到底是在为商品买单还是在为包装买单。
 
  案情介绍
 
  2023年8月,杭州某餐饮有限公司因销售过度包装的茶叶商品,被上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改正,要求其停止销售过度包装的商品,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2023年10月,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茶叶进行抽检。收到抽检结果显示为不合格,后执法人员将检测报告送达当事人。综上,当事人因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被责令改正,但责令期满后,当事人所销售的茶叶包装经抽检仍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21)关于茶叶包装空隙率的规定要求。

  案件定性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之规定,属于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
 
  案件处理
 
  对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案件提醒
 
  不管是基于绿色发展的视角考量,还是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给过度包装“瘦身”都刻不容缓。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规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对照相关标准用美观实用的轻包装替代华而不实的过度包装。
 
  下一步
 
  上城区市场监管局将继续
 
  打击危害消费者利益案件
 
  进一步净化营商环境
 
  创造守护更加放心的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