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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保健食品原料人参西洋参灵芝备案产品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章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间:2024-02-08  点击数:308     
  为进一步推进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制订了保健食品原料人参西洋参灵芝备案产品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附件1)及起草说明(附件2),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8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登陆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bjspba@cfe-samr.org.cn,邮件主题请注明“人参西洋参灵芝产品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三、将意见建议邮寄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殊食品司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并在信封上注明“保健食品原料人参西洋参灵芝备案产品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2月8日
  附件1
 
  保健食品原料人参 西洋参 灵芝备案产品技术要求

  (征求意见稿)
 
  一、产品备案时辅料使用要求
 
  (一)允许使用的辅料名单
 
  蜂蜜、蔗糖、食用葡萄糖、单晶体冰糖、多晶体冰糖、麦芽糖、低聚果糖、白砂糖、绵白糖、葡萄糖浆、果葡糖浆、果糖、乳糖、木糖醇、薄荷脑、山梨糖醇、D-甘露糖醇、麦芽糊精、糊精、羟丙基甲基纤维素、羧甲基纤维素钠、羧甲基淀粉钠、聚维酮K30、乳粉、大豆磷脂、棕榈油、大豆油、蜂蜡、大豆油、明胶、甘油、饮用水、纯化水、聚乙二醇6000、聚乙二醇4000、聚乙二醇400、维生素C、维生素E、柠檬酸、L-苹果酸、阿斯巴甜、滑石粉、碳酸氢钠、甜菊糖苷、食用玉米淀粉、食用小麦淀粉、木薯淀粉、马铃薯淀粉、食用甘薯淀粉、低聚异麦芽糖、微晶纤维素、二氧化硅、硬脂酸镁、苯甲酸钠、山梨酸钾
 
  色素、香精、果蔬粉
 
  (二)辅料使用要求
 
  产品配方应在尽可能减少辅料种类及用量情况下,满足制剂成型、稳定、作用特点的要求,辅料选用不应与原料发生相互作用,避免影响产品技术指标的检测。
 
  (三)使用名单外的辅料要求
 
  对于确需使用上述辅料名单外,《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可用辅料及其使用规定》内的辅料,应提供辅料的使用依据、工艺必要性、保证产品稳定、与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不发生化学变化、不影响产品的检测、产品功能、制剂成型性和稳定性等方面研发资料(包括试验数据、指标选择等)。应提供定型产品毒理学评价资料、保健功能评价资料,或提供已上市国内外保健食品类似产品中的使用依据,或科学文献研究资料等。
 
  二、产品备案的剂型
 
  (一)剂型总体要求
 
  人参、西洋参、灵芝的单方产品备案时,产品可用剂型包括片剂(含片、咀嚼片、口服片)、硬胶囊、软胶囊、粉剂、口服液、合剂、颗粒剂、膏剂、茶剂(袋装茶剂)。使用上述剂型的,产品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中国药典》四部“制剂通则”项下的剂型相关技术要求。以上述原料备案的液体制剂不再限制每日最大使用量。
 
  (二)其他要求
 
  1.上述备案产品中允许使用的片剂,暂不包括由饮片(或加辅料)采用浸泡等工艺得到的片类产品(如人参蜜片)。
 
  对于此类食品形态的已注册产品纳入备案管理后,其他备案产品可按相关技术要求开展备案工作。
 
  2.备案人可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合理选用主要生产工序,必要时可重复使用。茶剂的主要工序一般包括提取、浓缩、干燥、粉碎、制粒、混合、包装等。其他剂型主要生产工序应符合现行《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中的有关要求。原料经辐照灭菌的,产品标签说明书应符合食品标签相关要求。
 
  3.对于采用非上述剂型生产产品的,具体要求如下:
 
  (1)已有此类原料注册产品批准的剂型,备案人应提供已批准过含此类原料的注册保健食品相应剂型使用依据、充足的剂型选择必要性科学性合理性,并提供产品剂型的质量控制指标和安全性指标制定依据。
 
  (2)使用其他药品剂型的,根据保健食品的注册和剂型适用情况,总局将在必要时另行扩增。
 
  (3)使用其他普通食品形态的产品,产品剂型技术要求应符合相应食品形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的技术要求。
 
  产品剂型或形态均应符合保健食品适宜人群要求,符合个体每日推荐食用能够精准定量要求,且产品食用期间应符合产品质量安全等要求。
 
  (4)对于使用酒剂的产品,生产和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中国药典》酒剂项下技术要求。原料不得先经过醇提取后以醇提物作为产品投料直接使用。其他技术要求还应符合保健食品相关规定。
 
  三、产品生产工艺要求
 
  人参、西洋参、灵芝的单方产品备案时,原料应固定基源、产地(产区)。用于生产备案产品的原料应为符合现行《药典》的中药饮片投料;采用符合现行《药典》的中药材为原料的,备案人应具备原料前处理加工能力,并根据产品生产需要,加工成符合制剂投料使用的饮片规格。制成终产品时,允许仅以物理粉碎,或以水为溶媒加热提取的生产工艺,不应再有其他引起物质基础发生改变的生产工艺(如蒸制等)。产品技术要求的生产工艺中包括煎煮、固液分离、浓缩、干燥等步骤,还应确定关键工艺参数及范围。
 
  (一)经物理粉碎后制成产品的工艺要求
 
  主要工序包括:切制、粉碎、灭菌(一般采取湿热灭菌或辐照灭菌等灭菌方法),干燥,过筛。原料经物理粉碎时,不应采用超微粉碎,粉碎后的原料原则上不宜超过200目。
 
  (二)原料以水为溶媒加热提取的工艺要求
 
  主要工序包括:切制、粉碎、过筛,水煎煮,固液分离(包括过滤等),浓缩,干燥。
 
  1.备案产品为固体制剂的,如需要采用水为溶媒提取时,一般至少选用饮用水,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备案产品为液体制剂的,可采用饮用水、纯化水进行水提取。
 
  2.水煎煮应符合传统煎煮方法,生产工艺参数设定应保证药材中有效成分的充分释放。不宜采用浸渍、低温渗漉等提取方法。备案产品应根据产品研发情况,确定原料的前处理方法、煎煮次数、加水量、煎煮时间等参数。
 
  3.原料以水为溶媒加热提取后,应采用物理方法进行固液分离,不应通过水提醇沉等精制方法进行分离。
 
  4.上述煎煮液,浓缩和干燥时应依据制剂成型的要求及影响浓缩和干燥效果的因素,选择适宜的工艺方法制成浸膏或干燥品。备案人提交的生产研究资料应为商业规模生产,研究资料包括在工艺路线、关键工艺参数不变的前提下,如何保证大生产时不改变原料投料量时,中间体/中间产物得率、成品率应相对稳定,中间体的质量稳定(如主要成分含量、相对密度、含水量等)。
 
  5.产品的原料投料量固定的前提下,辅料用量除应具有明确的工艺必要性和合理性外,还应确保不同批次终产品得量稳定一致。对于产品生产工艺包括提取工序的固体制剂,填充剂用量可为适量。液体制剂的稀释剂可为适量。
 
  6.备案人可采用将原料和经自行对原料进行水提取后混合制成的产品进行备案,产品配方中原料名称为人参/西洋参/灵芝。对于已批准注册的保健食品,同时使用原料粉碎和/或水提物作为配方原料的(如灵芝和灵芝提取物),均应转为备案管理。
 
  四、产品技术要求
 
  备案产品的技术要求中除制定表征相应产品剂型的指标,微生物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GB16740)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产品名称:
 
  以人参为原料的产品备案时,产品名称为“*牌+人参+属性名”,不应以“园参”、“林下山参”作为产品通用名,也不应在备案凭证、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技术要求中体现“林下山参”。 使用林下山参作为原料的产品可申请保健食品注册。不应在通用名“人参”增加原料年限,如“*牌+人参(6年)+属性名”。
 
  以灵芝为原料的产品备案时,产品名称可为“*牌+灵芝+属性名”“*牌+灵芝(赤芝)+属性名” “*牌+灵芝(紫芝)+属性名”。
 
  以西洋参为原料的产品备案时,产品名称可为“*牌+西洋参+属性名”。
 
  (二)鉴别
 
  一般应采用专属性较强、灵敏度较高、重现性较好的方法。对于直接经物理粉碎而制成产品的,原则上应建立显微鉴别方法,可根据原料情况增加专属性鉴别指标。
 
  (三)理化指标
 
  应该包括一般质量控制指标(如水分、灰分、pH值等)、污染物指标(如铅、总砷、总汞等)、真菌毒素以及有限量要求的合成色素、防腐剂、甜味剂、抗氧化剂、及必要的农药残留指标等。其中,茶剂(袋装茶剂)还应制定水分(≤12.0%)、灰分、铅、总砷、总汞指标。
 
  (四)茶剂(袋装茶剂)
 
  装量差异符合现行《中国药典》茶剂的要求。滤袋材料和辅助材料应符合食品相关国家标准。茶剂(袋装茶剂)的产品名称中属性名为“茶”,如“**牌人参茶” “**牌人参袋泡茶”。
 
  (五)标志性成分
 
  应为产品主要原料含有的性质稳定、能够准确定量、与产品保健功能具有相关性的特征成分。根据备案产品的生产工艺,可通过制定单体成分含量、大类成分含量等多种方式表征产品特性。人参和西洋参的单方产品中,技术指标包括总皂苷等;灵芝单方产品技术指标包括多糖类成分等,还可参考已批准产品、现行《中国药典》相同品种项下有关要求制定指标和指标值。对于增设其他指标的,应提供已有的文献报道,并说明具有量效关系等的资料。
 
  五、产品备案的其他要求
 
  (一)原料来源要求
 
  产品备案时,原料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备案凭证附件2产品技术要求的原料质量要求中,应标明所用原料的品种基源、产地(产区)、供应商(2家)、质量标准(其中技术指标应至少符合原料目录中的原料技术要求)等内容,其中原料的供应商应具有合法资质,营业执照中应至少包括原料药材或饮片销售的经营范围。各省局在对人参、西洋参、灵芝保健食品备案原料的管理和追溯过程中,应根据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并参照现行版《中国药典》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加强对原料农药残留、重金属等安全性指标和与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外源性物质检测和监管。
 
  (二)产品备案要求
 
  保健食品产品申请备案时,应提供由具备合法资质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与试制生产为同一批次原料全项目检验报告(不同供应商、产区的应分别提供),检验报告自签发之日起至在保健食品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上报备案申请之日止,报告的有效期为2年。检验机构应对原料是否符合现行规定出具结论。
 
  (三)原料采用水提取工艺的要求
 
  对于新申请备案的产品,生产工艺有采用以水为溶媒的提取工艺的,备案人应具备相应的原料提取等前处理能力,暂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不予纳入备案管理。对于注册转备案产品中配方含有水提取物的,原注册人在产品备案时如委托生产提取物,备案人应对提取物的质量安全负责,产品技术要求中应明确原料提取物的质量要求,包括提取物供应商、提取物的原料来源、组成、制法(包括生产工序、关键工艺参数等)、提取率、感官要求、一般质量控制指标(如水分、灰分、粒度等)、污染物指标(如铅、总砷、总汞等)、农药残留量、标志性成分指标、微生物指标等项目指标。各省局根据备案凭证的原料提取物要求实施原料的生产许可。

  附件2
 
  起草说明
 
  2023年12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人参》《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西洋参》《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灵芝》。为使上述原料尽快实施备案管理,总局委托食审中心制定原料在产品备案时的技术要求。食审中心根据已批准注册的保健食品情况,参考中药和食品相关规定,以及保健食品监管法规文件,起草了产品备案的技术文件,并组织业内专家、行业协会召开专题咨询会形成了此次征求意见稿。
 
  一、产品备案时辅料使用要求
 
  1.允许使用的辅料名单。根据已批准注册含单方原料的产品情况,制定了可用于备案的辅料名单。
 
  2.辅料使用要求。辅料主要为满足制剂成型使用,不能对产品安全性、功能性、质量可控性产生影响。
 
  3.使用名单外的辅料要求
 
  对于确需使用上述辅料名单外,《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可用辅料及其使用规定》内的辅料,备案人应提交研究资料,并对产品安全性、功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
 
  二、产品备案的剂型
 
  1.根据已批准产品和中药的常用剂型,制定可用的备案剂型及技术要求。
 
  2.明确目前市场上食品形态的人参蜜片暂不列入上述备案产品可用范围。
 
  3.针对三个原料的产品备案,规定了茶剂主要工序,并对剂型中工序选用进行说明。对原料采用辐照灭菌的标签标识也进行明确。
 
  4. 对于采用非上述剂型生产产品的,使用其他药品剂型和其他普通食品形态的产品分别规定,但都应符合保健食品的属性要求。对于使用酒剂的产品,生产和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中国药典》酒剂项下技术要求。
 
  5.允许产品可采用原料和备案人对原料经水提取后混合制成的产品进行备案。对于已批准注册的保健食品,符合相关要求的均应转为备案管理。
 
  三、产品生产工艺要求
 
  1.用于备案的原料应固定基源、产地(产区)。可以使用中药饮片或中药材投料,备案人应具备原料前处理加工能力。
 
  2.产品备案时,不应再有其他引起物质基础发生改变的生产工艺(如蒸制等)。
 
  3.根据前期原料目录征求意见,明确了经物理粉碎后制成产品的原料原则上不宜超过200目,
 
  4.明确了以水为溶媒的主要工序。对于作为提取溶剂的水也作出规定。水煎煮应符合传统煎煮方法,生产工艺参数设定应保证药材中有效成分的充分释放。
 
  5.为使备案的产品在大生产时,减少获得备案凭证后主要工序和主要工艺参数发生变更,备案人提交的生产研究资料应为商业规模生产,而不能用中试生产。对于此类原料经提取后的实际情况,不需要在配方中明确填充剂、稀释剂的具体用量。
 
  四、产品技术要求
 
  1.产品名称:
 
  以人参为原料的产品备案时,人参必须符合原料目录的原料技术要求。考虑到林下山参种植、鉴别等特别情况,产品备案时,不应在备案凭证、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技术要求中体现“林下山参”。 使用林下山参作为原料的产品可申请保健食品注册。对于不同品种灵芝产品备案时,允许以不同种名命名产品名称。
 
  2.鉴别、理化指标:应符合剂型、食品和保健食品相关要求。
 
  3.标志性成分:规定了标志性成分的制定原则。鉴于目前已有功能类产品备案时出现的情况,规定如增设其他指标的,应提供已有的文献报道,并说明具有量效关系等的资料。
 
  五、产品备案的其他要求
 
  此部分内容中对原料的基本要求与在已纳入备案管理的功能类产品要求保持一致。由于首次将中药类原料纳入备案管理,产品需要提取的生产工艺的,严格按照2019年公布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执行。同时备案人应落实主体责任,各省加强对备案产品的追溯和监管。